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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級會計實務考試複習試題

2003年3月25日,甲國有企業(以下簡稱“甲企業”)向A人民法院申請破產,A人民法院於2003年4月1日受理了甲企業的破產案件,並於2003年6月1日宣告甲企業破產。清算組接管甲企業後,發現以下情況:

2015年高級會計實務考試複習試題

(1)甲企業和乙企業發生100萬元的合同糾紛,甲企業作為原告於2003年的3月1日向B人民法院對乙企業提起訴訟,A人民法院受理甲企業的破產案件時,甲企業與乙企業的合同糾紛案件尚處於一審程序。

(2)甲企業和丙企業發生200萬元的合同糾紛,丙企業作為原告於2003年3月10日向C人民法院對甲企業提起訴訟,A人民法院受理甲企業的破產案件時,甲企業與丙企業的合同糾紛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

(3)甲企業和丁企業於2003年3月20日簽訂一份標的額100萬元的買賣合同,雙方約定了10萬元的違約金。A人民法院宣告甲企業破產時,該合同尚未履行。

(4)甲企業租用戊企業200萬元的機器設備,甲企業的破產宣告前將其以250萬元的價格轉讓他人。

(5)甲企業和D企業於2002年10月1日簽訂一份100萬元的設備買賣合同,D企業根據合同約定於2003年3月1日交付設備,A人民法院宣告甲企業破產時,甲企業尚未支付100萬元的設備款。

(6)甲企業和E企業於2003年1月1日簽訂一份500萬元的設備買賣合同,根據雙方簽訂的所有權保留條款,E企業於2003年3月1日交付設備,甲企業於2003年5月1日支付貨款後設備的所有權轉移至甲企業。A人民法院宣告甲企業破產時,甲企業尚未支付500萬元的設備款。

(7)甲企業和F企業於1998年簽訂一份250萬元的買賣合同,F企業於1998年4月1日交貨後,甲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於1998年6月1日前付款,但F企業一直未向甲企業主張任何權利,也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2002年G企業欠甲企業120萬元的貨款,A人民法院宣告甲企業破產後,G企業以10萬元的價格受讓H企業150萬元的破產債權,G企業向清算組主張抵銷權。

(9)2002年1月1日甲企業向J銀行信用貸款300萬元,2003年1月1日雙方又簽訂抵押合同,甲企業以自己的廠房為J銀行的貸款提供抵押。

要求:

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企業與乙企業的合同糾紛案件應如何處理?並説明理由。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企業與丙企業的合同糾紛案件應如何處理?並説明理由。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對於甲企業和丁企業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組應如何處理?如果清算組決定解除該買賣合同,請問雙方約定的10萬元的違約金是否屬於破產債權?

(4)根據本題要點(4)所提示的內容,指出戊企業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並説明理由。

(5)根據本題要點(5)所提示的內容,指出該設備是否屬於甲企業的破產財產?並説明理由。

(6)根據本題要點(6)所提示的內容,指出該設備是否屬於甲企業的破產財產?並説明理由。

(7)根據本題要點(7)所提示的內容,指出F企業250萬元的債權是否屬於破產債權?並説明理由。

(8)根據本題要點(8)所提示的內容,G企業向清算組行使抵銷權的主張能否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並説明理由。

(9)根據本題要點(9)所提示的`內容,甲企業的廠房在破產清算中是否屬於破產財產?並説明理由。 來源:-高級會計師考試

  答案解析:

(1)甲企業與乙企業的合同糾紛案件應當由B人民法院移送A人民法院。根據規定,以破產企業為原告的民事糾紛案件尚在一審程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

(2)甲企業與丙企業的合同糾紛案件應當終結訴訟,由債權人丙企業向A人民法院申報破產債權。根據規定,尚未審結且無其他被告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在企業被宣告破產後,終結訴訟。

(3)對於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組可以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如果清算組決定解除合同,10萬元的違約金不屬於破產債權。

(4)戊企業有權要求甲企業賠償250萬元。根據規定,在破產宣告前,破產企業轉讓財產獲利的,財產權利人有權要求等值賠償。

(5)該設備屬於甲企業的破產財產。根據規定,企業破產前受讓他人財產並依法取得所有權,即便未支付對價,該財產仍屬於破產財產。在本題中,甲企業和E企業簽訂的買賣合同未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因此設備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甲企業於2003年3月1日依法取得設備的所有權,儘管尚未支付貨款,但該設備仍屬於甲企業的破產財產。

(6)該設備不屬於甲企業的破產財產。根據規定,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

(7)F企業的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根據規定,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在本題中,F企業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998年6月1日-2000年5月31日(買賣合同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8)G企業主張抵銷權不成立。根據規定,經確認的破產債權可以轉讓,但受讓人以受讓的債權抵銷其所欠破產企業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甲企業的廠房屬於破產財產。根據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清算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追回的財產,併入破產財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