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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税收籌劃要堅持的原則是什麼?

税收籌劃的意義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今天應屆畢業生網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企業税收籌劃要堅持的原則是什麼吧!

企業税收籌劃要堅持的原則是什麼?

一般認為,税收籌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税收籌劃,是指納税人在不違背税法的前提下,運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科學、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達到少繳税款目的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這個定義強調:税收籌劃的前提是不違背税法,税收籌劃的目的是少繳税款。它包括採用合法手段進行的節税籌劃、採用非違法手段進行的避税籌劃、採用經濟手段、特別是價格手段進行的税負轉嫁籌劃。

狹義的税收籌劃,是指納税人在税法允許的範圍內以適應政府税收政策導向為前提,採用税法所賦予的税收優惠或選擇機會,對自身經營、投資和分配等財務活動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先規劃與安排,以達到節税目的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這個定義強調,税收籌劃的目的是為了節税,但節税是在税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適應政府税收政策導向為前提的。

以上關於税收籌劃的定義,基本反映了税收籌劃的內涵,但還存在不足之處,即税收籌劃的目的表述不當。

無論是廣義定義中的“少繳税款”,還是狹義定義中的“節税”,都不應成為税收籌劃的目的。税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項內容,它應當服從和服務於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是企業價值最大化,在一般情況下,“少繳税款”或“節税”能夠增加企業的現金流量,從而有利於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但這並不是絕對的,在某些情況下,單純為了“少繳税款”或“節税”,可能會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從而導致企業整體現金流量的下降和企業價值的降低。比如,我國增值税目前還屬於生產型,企業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進項税額不得抵扣。如果向企業提供一份籌劃方案,建議購進零部件,然後企業自制需要的固定資產,因為自制固定資產所需零用料、零部件的增值税,可以從企業當期的銷項税額中抵扣。這種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也確實達到了“少繳税款”或“節税”目的。但是,這種方案企業能採納嗎?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競爭日益激烈,如果僅僅為了少繳幾個增值税就土法上馬,自制生產經營所需的機器設備,往往是得不償失的。要知道,企業產品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生產企業的機器設備。如果產品質量下降,則因“節税”而增加的現金流量可能會遠遠低於因產品質量下降而減少的現金流量。因此,税收籌劃的真正目的不是“少繳税款”或“節税”,而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者説,判斷税收籌劃是否成功的標準不是能否 “少繳税款”或“節税”,而是能否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税收籌劃與偷税有着本質的區別。

從合法性上看,偷税是指納税人明確違反税法的減輕或者逃避納税義務的行為。偷税是一種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其行為的後果要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63條明確規定: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税收籌劃則是納税人在税收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利用税收法規、税收政策做文章,以達到減輕或消除税收負擔,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的的行為。因此,税收籌劃既不是違法行為,更不是犯罪行為。從行為發生時間看,税收籌劃是在納税義務發生之前所作的經營、投資、理財的事先籌劃與安排,具有事前籌劃性特點。而偷税是在應税行為發生以後所進行的,是對已確立的納税義務予以隱瞞和造假,具有明顯的事後性和欺詐性特徵。

在實踐中,税收籌劃與避税的界限往往難以比較清晰地界定。避税是指納税人使用合法手段逃避或者減少納税義務的行為,雖然合法,但這種行為背離了國家税法的立法意圖,減少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在對待避税的態度上,各國情況並不一樣。如有的國家認為,税收不能以道德名義提出額外要求,應根據税法要求負擔其法定的税收義務,只要不違法都應允許,不必劃分什麼是避税、什麼是税收籌劃。有的國家則把避税分為正當避税和不正當避税,將其中的正當避税稱之為税收籌劃,在法律上不予反對。我國對避税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表述,只散見於税收的政策文件和人們的理論探討文章之中,普遍的看法是反對非法避税,默認合法避税。國家税務總局的一位官員在接受一家媒體採訪時所説的一句話很有代表性:“税收籌劃是光明正大的,而避税是不倡導的,避税走偏一步就可能是偷税。” 也正因為税收籌劃既合法又敏感,讓人既躍躍欲試又本能地警惕,所以它被形象地冠以“黑玫瑰”的名號。

避税雖然不違法,但屬於主觀上鑽税法的空子,有悖於國家的税收政策,實踐中不應提倡鼓勵。面對納税人的避税行為,國家一方面可以採取完善税法、堵塞税法漏洞的措施,使納税人無機可乘;另一方面可以在法律上引進“濫用法律”的概念,對納税人完全出於避税考慮而進行的交易活動不予認可,並將其視為納税人濫用了自己的權利,從而在實際的徵管中進行“反避税”研究和稽查。

  税收籌劃的效應

由於收税與節税本身存在天然矛盾,而税收籌劃的節税指向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偷逃税,也容易引起税務部門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反感,所以,税收籌劃在國內並沒有獲得普遍認知和接受,這些都導致了税收籌劃往往只能偷偷摸摸地進行,做得多,説得少。許多從事税收籌劃的納税人或中介機構也不願意宣傳他們的經驗和成績,怕自己成為税務機關稽查的重點對象。

其實,税收籌劃同世界上任何事物一樣,有利有弊,關鍵是要看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我們不否認税收籌劃的存在可能會在短期內導致國家税收收入下降,但我們還應當看到税收籌劃有利的一面,不能只看到問題的一個方面,而忽視另一個方面,從而導致對税收籌劃的錯誤判斷。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從税收籌劃的微觀效應和宏觀效應兩個方面對其進行分析。

  税收籌劃在微觀效應上可以體現為三點:

  第一,有利於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競爭能力。

首先,企業在進行各項財務決策之前,進行細緻合理的税收籌劃有利於規範其行為,制定出正確的決策,使整個企業的經營、投資行為合理、合法,財務活動健康有序運行,經營活動實現良性循環;其次,籌劃活動有利於促使企業精打細算、節約支出、減少浪費,從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經濟效益;再次,税收籌劃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税收的法規、政策在一定時期內有其一定的適用性、相對的規範性和嚴密性。企業要達到合法“節税”的目的,必需依靠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財務核算和財務管理,只有如此,才能使籌劃的方案得到最好實現。因此,開展税務籌劃也有利於規範企業會計核算行為,加強財務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財務管理,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

  第二,税收籌劃有利於增強納税人的法制觀念,提高企業和個人納税意識。

企業要想進行税收籌劃,只有深刻理解、掌握税法,才能領會並順應税收政策導向,做出理性抉擇。長期以來,我國傳統經濟佔統治地位,國有企業統收統支, “大鍋飯”效應較為普遍,經濟主體法制觀念不強,使得企業和個人或不關心税制,對其中條例不聞、不問、不懂;或全憑人情關係,以言代法,以言代税,税收意識淡薄。可見,税收意識的增強,基本前提是瞭解税法、學習税法,而税收籌劃以經濟利益為目標,能引導企業自行完成這一過程。從現實徵納過程中也不難看出,税收籌劃進行得早、搞得周全的企業(如某些三資企業、大型企業集團),其納税意識、納税行為均令徵管機關滿意。

  第三,有利於企業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

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在產權界定清晰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其天性。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實現不僅要求總收入大於總成本,而且要求總收入與總成本之間的差額最大。在總收入一定的情況下,要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須使總成本最小化。企業的總成本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內在成本,即外購原材料、外購燃料、外購動力、支付工人的工資和津貼等生產成本和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期間成本;二是外在成本,即國家憑藉其權力按照税法規定強制、無償地對企業徵收的税收。減少內在成本可提高企業總體的經濟效益,減少外在成本同樣可以提高企業的總體經濟效益。因此,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在產權界定清晰的前提下,為實現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必然將減輕税收負擔作為一個重要的經濟目標,而税收籌劃則是企業實現這一目標的最便利的手段。從這個意義上説,企業是税收籌劃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受益者,税收籌劃的最大功效是滿足了企業降低納税成本的需要。

  税收籌劃在宏觀效應上可以體現為四點:

第一,税收籌劃的推行,突出了税法的權威性、嚴肅性,有利於增加税收徵管透明度。

同時,由於第三方税務代理等中介機構的介入,形成了對企業和政府行為的並行監督,使雙方能明智地採取合作態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恪守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有助於税法公開、公正地執行。

第二,税收籌劃有利於完善税制,促使税法質量的提高。

雖然税收籌劃是對不完善、不成熟税法的挑戰,但同時也是納税人對國家税法及有關税收經濟政策的反饋行為,對政府政策導向的正確性、有效性和國家現行税法完善性的檢驗。因此,納税人的税收籌劃行為指出了税法建設和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具體方面。根據這些信息,國家可以改進有關税收政策和完善現行税法,從而促使國家税制建設向更高層次邁進。

第三,税收籌劃有利於國家財政收入的長期持續增長。

從短期來看,税收籌劃使納税人減輕了税收負擔,從而導致了國家財政收入的下降。但從長期來看,由於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經濟結構的優化,促進了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而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高了税收徵管的效率。所以,最終的結果是使國家財政收入隨着經濟的發展、企業效益的提高而同步增長。

第四,税收籌劃有助於提高國家宏觀調控的效率。

税收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結構、國民收入分配等的一個重要工具,納税人的税收籌劃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接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過程。當納税人根據税法中税基與税率的差別,根據税收的各項優惠、鼓勵政策,進行投資、籌資、企業制度改革、產品結構調整等決策時,儘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税收負擔,但客觀上卻使自己的生產、消費活動在國家税收經濟槓桿的引導下,逐步走向了優化產業、產品結構和生產力合理佈局的道路,體現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有利於促進資本的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由此可見,納税人的税收籌劃愈周密,國家的税收調控愈到位,這對社會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要遠遠大於納税人所獲得的減税效益,這應當説是一種“雙贏”的結局。

  企業税收籌劃應當遵循的原則

在西方國家被視為智慧者的文明行為的税收籌劃,在我國過去較長時期內卻被人們視為神祕地帶和禁區,直到1994年我國第一部由中國國際税收研究會副會長、福州市税務學會會

長唐騰翔與唐向撰寫的《税收籌劃》的專著由中國財經出版社出版,才揭開了税收籌劃在我國的的神祕面紗。該書把税收籌劃和避税問題從理論上予以科學的界定,正確區分了避税與税收籌劃的界限,引導企業正確理解税收籌劃,並提醒企業必須遏制避税。 6年後,在《中國税務報》籌劃週刊上,出現了“籌劃講座”專欄。税收籌劃由過去不敢説、偷偷地説,到現在敢説且在媒體上公開地説,是一次社會觀念與思維的大飛越。

現今,税收籌劃已經開始悄悄地進入人們的生活,企業的税收籌劃慾望不斷增強,籌劃意識也在不斷提高,而且隨着我國税收環境的日益改善和納税人依法納税意識的增強,税收籌劃更被一些有識之士和專業税務代理機構看好,不少機構已開始介入企業税收籌劃活動。北京、深圳、大連等税收籌劃較為活躍的地區,還湧現出不少税收籌劃專業網站。社會上的各種有關税收籌劃的培訓班也異常火爆,人滿為患。似乎税收籌劃是一座金礦,只要進去人人都會有所收穫。其實,税收籌劃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籌劃適當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但如果籌劃失當,則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損失。

  面對這股新興的“税收籌劃”熱潮,企業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在開展税收籌劃時,不能盲目跟風,應當遵循如下幾個基本原則:

第一、事前籌劃原則

要開展税收籌劃,納税人就必須在經濟業務發生之前,準確把握從事的這項業務都有哪些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涉及我國現行的哪些税種?有哪些税收優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規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間?掌握以上情況後,納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優惠政策達到節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間達到節税目的。

由於納税人的上述籌劃行為是在具體的業務發生之前進行的,因而這些活動或行為就屬於超前行為,需要具備超前意識才能進行。如果某項業務已經發生,相應的納税結果也就產生了。當納税結果產生後,納税人如果因為承擔的税負比較重,利用隱瞞收入、虛列成本等手段去改變結果,最終會演變成偷逃國家税款行為,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比如,在企業籌資活動中,企業可採用多種籌資方式、從不同籌資渠道獲取所需資金。從籌資渠道上,可以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負債籌資的籌資方式主要包括銀行貸款、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他經濟組織借款、融資租賃及發行債券等。權益籌資的籌資方式主要包括髮行股票和利用企業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等。籌資渠道不同,資金成本不同,所產生的税收效應也大不相同。根據税法的有關規定,負債籌資所付的利息可以計入當期費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所以負債籌資所需支付的利息可以起到“税收擋板”的作用。例如,在企業所得税税率為33%的情況下,企業支付了100萬元的利息,要減少應税所得100萬元,從而減少所得税33萬元,即100萬元的利息支出,實際上企業只承擔了67萬元。而按照規定普通股股息的支付處於税後利潤的分配環節,不能減輕企業的所得税税負,即實際支付數額與承擔數額一致,如果企業支付100萬元的股息,則實際承擔的`也是100 萬元。這兩者差別導致了負債和權益資本對企業的税收成本和企業價值的不同影響。由此推論,在一定的負債範圍內,企業負債越多,税收的屏蔽作用越大,企業的税收負擔越小。而許多企業,總是在進行年初財務預測和資金籌集決策時,不考慮税收籌劃問題,而是到臨近年底需要彙算繳納所得税時,才想到考慮節税的問題,而這時籌集的資金已注入,企業的資本結構已經確定,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的比例已無法改變。於是,就採取譬如把權益資本(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通過做賬改頭換面為內部職工集資款,然後再試圖通過利息的税前列支來降低所得税負擔等辦法來進行“籌劃”,可是,這種靠做假來進行的“籌劃”方式,是免不了被税務機關制裁的。

第二,合理性原則

所謂合理性原則,主要表現在税收籌劃活動中所構建的事實要合理,如果構建的事實明顯不合理,不但容易被税務機關查出,也會無法自圓其説,難以解釋,導致税收籌劃不成功。

構建合理的事實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要符合行為特點,不能構建的事實無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業的做法照搬到本行業。行業不同,對構建事實的要求就不同。比如,生產啤酒、食品、洗滌劑的公司,其銷售對象均為個體代理商,大多數不具備一般納税人資格,其只關心價格,這就給利用讓利、運費等分解銷售收入提供了廣闊天地。相反,如果把這些辦法搬到生產原材料的公司,就明顯不行,因為其銷售對象主要為一般納税人,購貨方也要抵扣;二是不能有異常現象,要符合常理。有的產品附加值低,且大宗笨重,銷售半徑受到明顯限制,在利用運輸費分解銷售收人時就要注意,不能讓發生的運輸費所產生的運輸半徑,超過正常的、合理的半徑,否則就是虛假事實;三是要符合其他經濟法規要求,不能僅從税收籌劃角度考慮問題。在現代經濟運行中,股權投資活動非常頻繁,合併、分立、兼併已是正常行為,在此過程中形成大量税收問題,税收籌劃空間大,但也較困難。《合同法》、《會計法》等其他經濟法規也約束我們構建合理的事實,如果不遵守就無法通過,税收籌劃也就不成功。

總之,構建事實要合情合理,更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所設計的方案一定要因時因地而宜,不能一概照搬照套。

第三,風險防範原則

税收籌劃經常在税收法律法規規定性的邊緣上進行操作,這就意味着其藴含着很大的操作風險。如果無視這些風險,盲目地進行税收籌劃,其結果可能事與願違,因此企業進行税收籌劃必須充分考慮其風險性。

首先是要防範未能依法納税的風險。雖説企業日常的納税核算是按照有關規定去操作,但是由於對相關税收政策精神缺乏準確的把握,容易造成事實上的偷逃税款而受到税務處罰。其次是不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體性,企業在系統性的税收籌劃過程中極易形成税收籌劃風險。比如有關企業改制、兼併、分設的税收籌劃涉及多種税收優惠,如果不能系統地理解運用,很容易發生籌劃失敗的風險。另外税收籌劃之所以有風險,還與國家政策、經濟環境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比如,在較長的一段時間裏,國家可能會調整有關税法,開徵一些新税種,減少部分税收優惠等。為此企業必須隨時做出相應的調整,採取措施分散風險,爭取儘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第四,成本效益原則

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着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於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大於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方案。一項成功的税收籌劃必然是多種税收方案的優化選擇,我們不能認為税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税收籌劃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負擔的降低,往往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

比如,儘量推遲納税是税務籌劃一貫的目的,有人就依此提出企業所需的原材料等外購貨物應當儘早購進,這樣企業在早期就可以多發生一些進項税額,少納增值税。儘管企業後期的外購貨物會減少,進項税額下降,從而企業要多納一些税,但企業仍可以從上述推遲納税中得到益處。無可置疑,這種籌劃辦法確實可以給企業帶來税收上的好處,但是税法規定:工業企業未入庫、商業企業未付款,購進貨物進項税額不得抵扣。如此一來,企業如果想用盡早購貨的辦法推遲增值税納税義務,就可能面臨庫房緊缺、存貨佔壓大量資金、管理費增加等一系列問題,從而使這種税務籌劃辦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可見,税收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於支出時,該項税收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

第五,合法性原則

税收籌劃的合法性原則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符合現有的法律規範,即所做的税收籌劃活動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即使税務部門提出異議,也能坦然面對。當然,我國税收法律體系複雜,有人大常委會頒佈的“法”,也有國務院頒佈的“暫行條例”,還有國務院授權財政部發布的“財税字”、“財字”,更有國家税務總局發佈的“國税字”、“國税函發”、“國税明電”、“國税內電”以及地方政府頒佈的和各省、地、市、縣國税局、地税局發佈的“XX字”文件,如何把握這些法律和文件,原則上要遵循《立法法》的規定,具體還要看税收環境,這些全靠税收籌劃者對税收立法背景的瞭解和職業經驗;二是要注意税法的新變化。就我國而言,税法是相對穩定的,但也在經常性地做一些微調,出台一些補充規定。自20世紀90年代初税種改革後,我國税法的大框架沒有發生變化,然而微調一直在進行之中,每年都有變化。進行税收籌劃就要時時注意税法的變化,不論是自己制定計劃還是借鑑別的企業的經驗方法,都要注意“時效”問題,否則“合理”就完全有可能演變成“違法”,避税也就可能演變成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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