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税務師考試不是沒了,是換了
對這次通知,有很多人對注税的誤解是徹底取消這個考試,以為考試從此不復存在。先確切的回答大家,這次對注税只是針對性的進行改革,並不是取消。第一步我想先向大家介紹註冊税務師這個證書,方便理解,就拿大家熟悉的注會做為比較吧。
我們先要知道註冊税務師,註冊會計師,這兩個“註冊”的師是一個資格證書,也基本可以理解為上崗證書,和各個崗位的從業證書一樣,只有持證才能上崗辦事。這個“崗”無疑最重要的是簽字權,這是之前專欄寫過的關於注會的。
會計學大概會分兩條路線,一條是會計,從業證書到初級中級高級的職稱認定,還有一條線是審計,註冊會計師就是從事社會審計 / 中介審計 / 獨立審計等審計類專業人士的資格證書,CPA 分了執業與非執業。通過綜合階段考試之後拿到資格證書你只是一個非執業人員,是沒有獨立審計的執業資格的,簡單來説就是沒有簽字權,只有執業註冊會計師才有簽字權。在事務所工作或者資產評估公司工作年滿兩年之後,就可以從非執業轉為執業。
注會的簽字權會出現在審計報告上,而注税的簽字權是在彙算清繳最後出具的報告上,一般來説業內也有兩税清算的叫法,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企業所得税的清算,佔大頭的當然還是企業所得税的清算。企業年報出來之後,税務局會要求一定規模的企業出具事務所開具的所得税清算報告,這也是近十年税務師事務所發展的主要業務,因為年度所得税申報時限是在 5 月 31 號之前,税務師事務所會出現前五個月累成狗,後七個月較之前半年比較清閒(業務就以財產損失鑑定報告、涉税諮詢、税務代理、税收籌劃等為主)
而其中税務局、企業、事務所三者之間的關係是很微妙的,大體上來講可以説是一個博弈的過程,兩個人爭一個蛋糕,而事務所起一箇中間緩衝的作用,當然,事務所收了誰的錢,就會幫助哪方爭蛋糕囉,沒有一個絕對的交涉界限,有的只是你來我往的討價還價罷了。
現在對注税進行改革也是在一個情理之中的問題,因為注税只在報告上起作用,更多的税務從業者不需要這個簽字權,但他 / 她們需要一個對應的'能力評價系統,在之前大多還是去考注税,因為注税大概是税務業內唯一一個税務專業廣泛能力認定的象徵吧。(這句話有點繞,因為現在注會和司考也是税務業內的能力象徵,但是那個畢竟是審計和司法的)所以税務也迫切的需要這樣一個評價系統,去解決更多税務工作者能力評價問題,而不是讓他們為了證明自己就都得去考一個沒有簽字權的注税。
二、調整為水平評價類的職業資格不再實行執業准入控制,不得將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與從事相關職業強制掛鈎;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再實行註冊管理;取得資格人員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再將職業資格管理與特定繼續教育和培訓硬性掛鈎。請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建立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的規定,抓緊修訂各項職業資格制度文件,並報我部審核發佈。
最後的改革應該就是會出現税務師這樣一個水平評價類的系統,大概會參照會計職稱評價系統來搞吧。具體已經確定的改革是把考試時間從歷年的 5 月份推遲到了11月份,具體考試形式和科目待定。
四、我部將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涉及到的職業資格項目調整、政策銜接、考試日期、報名繳費等具體事宜,另行下發通知,提出具體過渡辦法。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的督導和檢查,指導和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取消職業資格和後續工作,確保平穩有序。有關情況請及時通報我部。
根據文件的第四點,針對這次注税改革應該會有三到五年的過渡時間,相應的具體過渡辦法也會跟着出台,已經取得證書和正在考試已經用過部分科目的考生不必擔心。
針對注税改革,還有一點,在通知公佈後不久中税協為協助總局做好行業立法工作成立了行業立法小組。
立法小組認為國發[2014]27 號文是取消註冊税務師准入類考試資格,將其從職業准入類調整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這是落實 6 月 4 日國務院第 50 次常務會議決定的內容之一。該文件不是取消了註冊税務師行業。事實上,註冊税務師行業立法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中,並按照以下思路推進立法進程:一是鑑於註冊税務師亟須法律規範的緊迫需要,擬將《中國註冊税務師條例》提請國務院列入 2015 年立法規劃,力爭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完成相關立法程序。二是通過《註冊税務師條例》明確行業法律地位。三是根據國務院簡政放權的精神以及國家税務總局領導的有關要求,規範行政管理、明確監管措施、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政機關行政監管和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多税務工作者能力評價問題,而不是讓他們為了證明自己就都得去考一個沒有簽字權的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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