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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註冊税務師考試《税收相關法律》考試重點: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的取得、變更和消滅

2015註冊税務師考試《税收相關法律》考試重點:民事權利

1.民事權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

(2)繼受取得

2.民事權利的變更

民事權利的變更包括權利的內容、效力或主體的變更。

3.民事權利的消滅

民事權利的消滅包括絕對消滅和相對消滅兩種情形。

  民事權利的分類

1.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和社員權

以民事權利的客體所體現的利益性質為標準,民事權利可劃分為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和社員權。

(1)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自由權、隱私權等)和身份權(如配偶權、親權、親屬權)。

(2)財產權(包括物權、準物權、債權、繼承權)

(3)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4)社員權,基於社員資格而產生,包括表決權、對業務的知悉、執行、監督權以及盈利分配權、團體終止時的剩餘財產分配權等。

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以民事權利的作用為標準,可將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1)支配權,是對客體直接支配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包括物權、人身權和知識產權。支配權的實現,僅憑權利人單方的意思即可,無須義務人的積極行為相配合。與支配權對應的義務是容忍、尊重和不干涉,表現為不作為。

(2)請求權(如債權),是可以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的內容須藉助於義務人的給付方能實現,請求權人不能對權利的標的進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請求義務人實施給付(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

(3)形成權,是指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包括承認權、同意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抵消權、終止權。

(4)抗辯權,是能夠阻止相對人所行使的請求權的效力的權利。抗辯權主要是針對請求權的權利,但又不以請求權為限,如有針對抵消權的抗辯權。抗辯權的效力在於阻止請求權的效力,從而使抗辯權人能夠拒絕對相對人履行義務,而不在於否認相對人的請求權,也不在於變更或者消滅相對人的權利。

3.絕對權和相對權

以權利實現方式為標準,民事權利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1)絕對權(如物權、人身權),是指無須他人協助即可行使、實現的權利。

(2)相對權(如債權),是指必須藉助他人的協助,方可實現的權利。

4.對世權與對人權

以權利效力所及範圍為標準,民事權利可分為對世權與對人權。

(1)對世權,是指能夠請求不特定的一般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物權、人身權。對世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權利主體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義務主體所負義務的內容是對他人權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擾,表現為不作為。

(2)對人權,是指僅能請求特定的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債權。對人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也是特定的。義務主體所負義務的內容包括積極的作為,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但主要體現為積極的作為。

5.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以權利可否與其主體分離為標準,民事權利可劃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1)專屬權,是指只能由其主體享有的權利,專屬權不得讓與和繼承,如人身權、結婚、離婚、收養權等。

(2)非專屬權,是指非專屬於特定主體,可以讓與和繼承的權利,如一般的財產權。

6.主權利與從權利

以權利相互間的依存關係為標準,民事權利可劃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7.原權與救濟權

救濟權是指在原權受到侵害或者存在受侵害的危險時產生的救濟性權利。

8.既得權與期待權

以權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備為標準,民事權利可劃分為既得權與期待權。

(1)既得權,是指全部法律要件齊備,而為當事人實際享有的權利。

(2)期待權(形成中的權利),是指只具備部分法律要件,須待其餘要件具備時才能實際發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