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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註冊税務師考試《税收相關法律》考試重點:民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2015註冊税務師考試《税收相關法律》考試重點:民事行為

1.民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別

(1)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

(2)民事行為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內容而發生效力,而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而直接產生法律後果。

(3)民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後果。

(4)民事行為以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要件,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2.民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但不包括侵權行為、違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等事實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

2.財產行為與身份行為

3.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

4.諾成性行為與實踐性行為

5.主行為與從行為

6.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

7.獨立行為與輔助行為

 民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

1.無效民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實施的,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行為;

(6)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2.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行為人未予撤銷或者變更時,則自始為有效行為,僅在行為人予以撤銷或者變更時,才發生行為無效的後果。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是指行為成立時是否有效處在不確定狀態,尚待第三人同意或者拒絕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常見的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有:

(1)民事行為存在能力欠缺;

(2)處分權的欠缺;

(3)代理權的欠缺;

(4)債權人同意的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