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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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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代理

  無權代理

【解釋】無權代理的情形:(1)沒有代理權;(2)超越代理權;(3)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

  1.狹義的無權代理

在無權代理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無效合同)。

  (1)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認權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①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②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釋】無論相對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權,但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

【例題·單選題】甲是乙公司採購員,已離職。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離職的事實,但當甲持乙公司蓋章的空白合同書,以乙公司名義與丙公司洽購100噸白糖時,丙公司仍與其簽訂了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無效

C.丙公司有權在乙公司追認合同之前,行使撤銷權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認合同,如乙公司在1個月內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1)選項AB:甲的行為構成狹義的無權代理(由於丙公司已被告知甲離職的事實,談不上表見代理的`問題),該買賣合同效力待定(而非無效合同);(2)選項C:只有善意相對人才享有撤銷權,由於丙公司已經知道甲離職的事實,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銷權;(3)選項D: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2.表見代理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解釋1】(1)狹義的無權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2)表見代理:合同有效。

【解釋2】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1)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者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2)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期限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

【例題·單選題】2016年3月,甲公司聘用乙為業務經理,委託其負責與丙公司的業務往來。2017年4月,甲公司將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蓋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亦未通知丙公司。2017年5月,乙以甲公司業務經理的身份,持蓋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下列關於該買賣合同效力的説法中,正確的是( )。

A.合同無效

B.合同有效

C.合同效力待定

D.合同可變更、可撤銷

【答案】B

【解析】乙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買賣合同有效。

  代理關係的終止

  1.委託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解釋】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3)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2.法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委託代理

法定代理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死亡

×

【例題·單選題】根據代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於委託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是( )。

A.代理期間屆滿

B.代理人辭去委託

C.被代理人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D.被代理人撤銷委託

【答案】C

【解析】選項C:屬於“法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