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必備考點:審判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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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
再審程序,是指有審判監督權的人員和機關,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對原案重新進行審理的一種特別程序。
1.再審程序的啟動
(1)本院院長提出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當事人提出
①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②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提出。
【解釋】再審程序和二審程序的主要區別:(1)申請主體不同:二審程序的申請人只能是案件的當事人;而再審程序中,提審的主體可以是作出判決和裁定的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2)受理法院不同:二審程序中,受理的法院只能是上一級人民法院;而再審程序中,可以由本院進行,也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
2.不予受理的情形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2)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3)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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