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職務 > 中級會計師

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第二審程序

導讀:成功與不成功之間有時距離很短只要後者再向前幾步。自己打敗自己是最可悲的失敗,自己戰勝自己是最可貴的勝利。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第二審程序,就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第二審程序

  【考點】第二審程序(上訴程序)

1.上訴期限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二審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解釋1】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解釋2】本書根據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對該內容進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