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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審判監督程序修改解讀

導語:廣義上的民訴法指由國家或有關部門制定或者認可的,關於調整民事訴訟活動,確定民事訴訟法律關係和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民訴法審判監督程序修改解讀

第178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再審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本條修改之後明確了當事人申請再審要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這樣既可以避免多頭申訴、重複申訴,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夠公平地審理案件。

第179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腐收賄,徇私,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修改之後,明確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具體事由。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5項可以申請再審的事由,現在把這5項具體法律教育/網化為13項再加一款,使事項更加具體化。另外,根據修改之後187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理由和本條的規定的理由是一致的。

第187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新增了第180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法/律教育網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該條規定明確了法院接到再審申請書之後5日內必須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後15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但是如果對方當事人不提交書面意見,並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查。

第181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這條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審申請書之後的審查期限為30天,及時裁定再審或裁定駁回申請。

第184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腐收賄,徇私,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該條針對特殊情形適當延長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而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腐收賄,徇私,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這樣更利於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第188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該條明確了人民法院收到檢察院的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與當事人提起再審申請不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必須裁定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