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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級會計師《經濟法》重點考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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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級會計師《經濟法》重點考點:訴訟

2017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衝刺班重點講義:訴訟

  考點8:經濟仲裁及具體規定

  (一)訴訟的概念

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糾紛當事人的請求,運用審判權確認爭議各方權利義務關係,解決經濟糾紛的活動。

  (二)訴訟管轄

1.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管轄的地域內審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是以被告住所地為依據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即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①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③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④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是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依據確定管轄。適用特殊管轄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⑤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單選題】(2014年)下列關於地域管轄的表述中,符合民事訴訟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可由監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B.因公路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可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C.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未約定的,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D.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未約定的,可由出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網校答案:B

網校解析: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A不正確。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B正確。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C不正確。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D不正確

2.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範圍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還有專門法院,即軍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

(2)基層人民法院原則上管轄第一審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認為應當由它審理的案件。

(3)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協議管轄,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1)債權糾紛中,只有合同之債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協議管轄。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2)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三)訴訟參加人

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經濟權益發生爭議或受到損害,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調解或裁判約束的利害關係人。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中的第三人。

2.訴訟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而進行訴訟的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四)審判程序

1.第一審程序,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經濟案件適用的程序,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1)普通程序是經濟案件審判中最基本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起訴和受理。起訴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即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管轄範圍,同時還必須辦理法定手續。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後,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②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

對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當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

③開庭審理。開庭審理一般都公開進行,但遇下列情況時不公開進行審理:涉及國家祕密;涉及個人隱私;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2)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既獨立又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簡易程序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相應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查明事實;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能明確區分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承擔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①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准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採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②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④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發回重審的;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⑤人民法院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並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後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