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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經濟法》考點: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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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經濟法》考點: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考點】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統一的,均隨法人的`成立而產生,隨其終止而消滅。

2.自然人從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齡和精神、智力狀況作為判斷和確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依據。

【解釋】古時候的奴隸,屬於生物意義上的人,而非法律意義上的人,不享有權利能力。雖然奴隸制度已經被消滅,但權利能力作為一個法律概念仍然被保留了下來。

3.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10週歲)或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週歲以上(≥10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週歲以上(≥18週歲)的成年人

【解釋】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考點】法律行為的基本概念

1.民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別

(1)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

(2)民事行為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內容而發生效力,而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而直接產生法律後果。

(3)民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後果。

(4)民事行為以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要件,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1)單方法律行為,是指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無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委託代理的撤銷、債務的免除、無權代理的追認、訂立遺囑等。

(2)多方法律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