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師考點:具體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導語:具體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內容包括哪些你都清楚了嗎?面對不同的合同具體的工作事項也是不一樣的你都知道了嗎?一起來看看吧。
(一)買賣合同
1、買賣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2013新增)
2、交付標的物(2013新增)
3、標的物的風險負擔(重點)
(1)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檢驗期間
5、分期付款合同
6、所有權保留
7、試用買賣
(二)贈與合同
1、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2、法定撤銷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②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2、撤銷權的時效
(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三)借款合同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1)停止發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
3、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的借款期間計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4、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四)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的期限
2、不定期租賃
3、維修義務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租金的支付期限
6、買賣不破租賃(重點)
(1)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買賣不破租賃”。
(2)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五)融資租賃合同
1、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2、租賃物不符合約定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3、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4、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對第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5、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六)承攬合同
1、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2、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七)建設工程合同
1、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築工程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八)運輸合同
1、客運合同
(1)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2)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2、貨運合同
(1)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達到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2)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託運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3、多式聯運合同
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九)技術合同
1、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權。
2、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3、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按照受託人符合約定要求的諮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行紀合同
1、行紀人以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紀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2、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此時,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3、行紀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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