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註冊會計師《經濟法》考前講義
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專業階段考試時間為2016年10月15日-16日,下面是2016註冊會計師《經濟法》考前講義及例題: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的區別。
企業 | 普通合夥企業 | 有限合夥企業 |
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
1.合夥人的規定 | 1.有2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1.2個以上50個以下的合夥人; |
2.出資方式的規定 | 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勞務或者其他財產權利 | |
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 |
3.事務執行規定 | 共同執行和委託執行 | 1.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
4.競業禁止的規定 |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 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5.關聯交易的規定 |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6.出質的規定 | 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7.財產轉讓的規定 |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
8.人夥人對入夥前企業債務的責任 | 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新人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
9.退夥人對退夥前企業債務的責任 |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
10.責任承擔 |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 ||
11.合夥人身份改變後的責任承擔 |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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