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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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一: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的法律制度。
1.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考點複習】清償
1.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當然引起債的消滅。
2.債務人向債權人的代理人、破產企業的清算組織、收據持有人、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的受領清償的第三人清償債務的,合同權利義務也因此而消滅。
3.債務人清償債務應當按合同標的清償,但經債權人同意並受領替代物清償的,也能產生清償效果。
【考點複習】解除
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訂立後,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考點複習】抵銷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2.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考點複習】提存
1.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如水果、海鮮),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2.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此處規定的“5年”時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3.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範圍內已經履行債務,但債務人還負有後合同義務。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考點複習】免除與混同
1.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2.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即債權債務混同時,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知識點二:合同法律制度
【考點複習】《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平等主體之間有關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設立、變更、終止的協議均在合同法的調整範圍,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調整。
【考點複習】合同的相對性
合同法律關係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與物權法律關係中物權的絕對性相對應,合同法律關係具有相對性特徵。
主體的相對性 | 指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 |
內容的相對性 | 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以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定的權利,並承擔該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 |
責任的相對性 | 指合同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係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 |
【考點複習】要約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發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1.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1)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性質為要約邀請。但如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如懸賞廣告,則視為要約。
(2)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要約的生效時間
(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①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②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已經生效,則屬於要約的撤銷。
(2)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
②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③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4.要約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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