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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註冊會計師《審計》預習:業務執行

第二十章 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質量控制

2016年註冊會計師《審計》預習:業務執行

知識點:業務執行

  1.指導、監督與複核

項目合夥人負責組織對業務執行實施指導(事前)、監督(事中)與複核(事後)。

  2.諮詢

項目組應當考慮就重大的技術、職業道德及其他事項,向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或在適當情況下向會計師事務所外部具備適當知識、資歷和經驗的其他專業人士諮詢,並適當記錄和執行諮詢形成的`結論。

如果項目組認為在業務執行中遇到的在技術、職業道德及其他等方面的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不重大,或在項目組內部通過諮詢和研討等方式能夠得到解決,可以不向其他專業人士諮詢。

  3.意見分歧

只有項目組內部意見分歧問題得到解決,項目合夥人才能出具報告。

  4.項目質量控制複核

複核對象:所有上市實體財務報表的審計;

複核人員:會計師事務所挑選(不由項目合夥人挑選)“不參與”該業務的人員;

複核時間:在“出具報告前”;

複核內容:對項目組做出的重大判斷和在準備報告時形成的結論做出客觀評價的過程。

複核責任:項目質量控制複核並不減輕項目合夥人的責任。

結果處理:如果項目合夥人不接受項目質量控制複核人員的建議,並且重大事項未得到滿意解決,項目合夥人不應當出具報告。

  工作底稿的記錄:

(1)項目質量控制複核在審計報告日之前已完成;

(2)會計師事務所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政策要求的程序均已實施;

(3)沒有發現任何尚未解決的事項,使其認為審計項目組做出的重大判斷和得出的結論不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