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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精選練習

2017年注會新一輪的備考已經開始了,為方便廣大考生複習備考,下面是yjbys網小編提供給大家關於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精選練習,希望對大家的備考有所幫助。

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精選練習

【單選】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企業國有資產為全民所有

B.只有國務院有權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C.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

D.國務院確定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答案】B

【解析】選項B: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單選】甲企業於1月1日以信件的形式向乙企業發出一份訂購藥材的要約,要求10日內答覆,乙企業於1月3日收到該要約,次日回函表示同意;但因甲企業所在地區連續數日遭遇暴雨導致通訊中斷,甲企業至1月11日仍未收到該回函;因該藥材價格下跌,甲企業遂於1月8日再次發函至乙企業,表示撤銷其要約;1月14日,甲企業收到乙企業先前的回函,未作處理。假設正常情況下,乙企業的函件可在5日內送達甲企業,則下列説法中,正確的是(  )。

A.甲企業與乙企業之間的合同於1月4日成立

B.乙企業的.回函屬於遲延承諾,該承諾有效

C.乙企業的回函屬於遲到承諾,該承諾有效

D.甲企業1月8日的函件屬於對要約的撤銷,導致原要約失效

【答案】C

【解析】(1)選項A:一般情況下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本題中,乙企業的承諾在1月4日發出,而不是到達甲企業,所以甲企業與乙企業之間的合同在1月4日並未成立,選項A錯誤;(2)選項B: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本題中,乙企業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並未超過承諾期限,因此不屬於遲延承諾,選項B錯誤;(3)選項C: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的承諾為有效承諾。本題中,乙企業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在甲企業要求的日期內及時到達,不能按時到達是因為其他原因(暴雨)所致,因此該承諾屬於遲到承諾,除非甲企業明確表示不接受該承諾,否則該承諾有;(4)選項D:甲企業的要約確定了承諾期限,屬於不可撤銷的要約,甲企業1月8日的函件不能導致原要約的失效。

【多選】劉某因出國,將其所有的一隻母貴賓犬委託朋友王某保管,並約定支付王某一筆保管費。王某保管期間,母貴賓犬生下兩隻小貴賓犬。劉某回來後,要求王某歸還母貴賓犬以及兩隻小貴賓犬。王某隻同意歸還母貴賓犬,不同意歸還兩隻小貴賓犬。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説法中不正確的有(  )。

A.劉某無權請求王某返還小貴賓犬

B.劉某可以小貴賓犬為天然孳息主張王某返還

C.劉某可以小貴賓犬為法定孳息主張王某返還

D.劉某可以基於物上請求權請求王某返還小貴賓犬

【答案】AC

【解析】小貴賓犬屬於天然孳息而非法定孳息;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本題中,劉某是所有權人,王某僅為保管人,並非用益物權人,劉某有權收取天然孳息。

【單選】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A普通合夥企業。甲因個人原因欠丁銀行10萬元借款,丁銀行亦欠A企業10萬元。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丁銀行可以以對甲的債權抵銷其對A企業的債務

B.丁銀行不得代位行使甲在A企業中的權利

C.甲可以用其從A企業分取的收益償還丁銀行的借款

D.如果甲無力清償丁銀行的借款,丁銀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A的財產份額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B: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2)選項CD: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單選】已知在A有限合夥企業中,甲、乙是有限合夥人,丙、丁是普通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A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只分配給甲、丙

B.甲可以同A企業進行交易

C.丙可以經營與A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D.乙可以參與選擇承辦A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答案】C

【解析】選項C: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限合夥人可以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而普通合夥人不得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