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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會計》考點:每股收益的列報

每股收益的列報

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會計》考點:每股收益的列報

  重新計算

  (一)派發股票股利、公積金轉增資本、拆股和並股

企業派發股票股利、公積金轉增資本、拆股或並股等,會增加或減少其發行在外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的數量,但不影響所有者權益總額,也不改變企業的盈利能力。企業應當在相關報批手續全部完成後,按調整後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上述變化發生於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的,應當以調整後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二)配股

企業當期發生配股的情況下,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應當考慮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據以調整各列報期間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公式如下:

每股理論除權價格=(行權前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價值總額+配股收到的'款項)/行權後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

調整係數=行權前發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價值/每股理論除權價格

因配股重新計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調整係數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淨利潤/(配股前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調整係數×配股前普通股發行在外的時間權重+配股後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

存在非流通股的企業可以採用簡化的計算方法,不考慮配股中內含的送股因素,而將配股視為發行新股處理。

上述變化發生於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的,應當以調整後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三)以前年度損益的追溯調整或追溯重述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對以前年度損益進行追溯調整或追溯重述的,應當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列報

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每股收益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計算過程;

(二)列報期間不具有稀釋性但以後期間很可能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

(三)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企業發行在外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股數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