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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會計》考點:企業合併的界定

企業合併的界定

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會計》考點:企業合併的界定

  1.概念

企業合併是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併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

  2.構成企業合併至少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取得對另一個或多個企業(或業務)的控制權。

二是所合併的企業必須構成業務。

業務是指企業內部某些生產經營活動或資產負債的組合,該組合具有投入、加工處理過程和產出能力,能夠獨立計算其成本費用或所產生的收入。

  3.不形成企業合併事項

一個企業取得了對另一個或多個企業的控制權,而被購買方(或被合併方)並不構成業務。

  4.不包括在企業合併準則規範範圍內的交易或事項

(1)購買子公司的少數股權,考慮到該交易或事項發生前後,不涉及控制權的轉移,不形成報告主體的變化,不屬於企業合併。

(2)兩方或多方形成合營企業。

  擴展:合格標準

註冊會計師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制,60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

根據財政部關於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的.規定,在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正式對外發布考試成績後的30日內,如果考生本人認為所發佈的成績與本人應取得的成績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憑成績單向報考地考辦提出成績核查申請。  成績單上1-9數字説明:“-1”即未報;“-2”即未考;“-3”為取消單科成績;“-4”為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3年內(不含當年)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5”為取消當年全部科目考試成績和5年內(不含當年)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6”為以前年度考試作弊受到停考處罰,期限未滿,不符合報考條件,取消考試成績;“-7”為客觀答題卡上未粘貼條形碼,沒有成績;“-8”為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5年內(不含當年)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9”標誌的為待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