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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常見五個問題

資產評估常見問題有哪些你知道嗎?應該如何解決這些問題你瞭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資產評估常見問題,歡迎閲讀

資產評估常見五個問題

  問題1: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評估對象是資產及負債還是股東全部權益價值。

2012年中評協第一次遠程後續培訓中提到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嚴格意義上講不屬於企業價值評估範疇,主要是為工商變更登記用。股改評估的本質是以持續經營狀態下企業資產和相關負債為評估對象,為重新認定股權當前時點價值之目的而進行的資產重估。

對於此類業務,評估對象的描述應為“資產及負債”,評估範圍應以審計後的範圍為依據。根據《以出資為目的的評估指南》(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評估對象為資產與負債時,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依據同口徑的審計後財務數據,結合各類資產的特點,分別選用適當的評估方法對各類資產價值進行評估,依照評估程序對各項負債進行確認,以淨資產方式列示其價值。如果選用收益法評估,應當關注淨資產的價值內涵及構成,分析評估結果中是否包含單獨的商譽及特許經營權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資的資產價值,並分別予以扣除。

  參考資料:

《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出資的財產除外。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8條第三款明文規定:股東或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出資。

  問題2:當同一時點上兩個或以上的經濟行為需要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且可以採用相同的價值類型時,是否允許同一個報告出現兩個或以上的評估目的?如企業為在同一時點進行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進行的資產評估。

該問題系關於評估目的唯一性的問題。

評估目的是資產評估價值基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決定資產評估價值類型和評估價值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評估目的是由引起資產評估的特定經濟行為(資產業務)所決定的。評估目的影響評估人員對評估對象界定、資產價值類型選擇等,是評估人員在進行具體資產評估時必須首先明確的基本事項。評估目的實質就是反映為誰提供何種功能屬性的評估結論,“誰”就是資產評估委託人及評估結論使用人,評估結論使用人包括與經濟行為直接相關的當事人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利益相關人。

評估目的是界定評估對象的基礎,對於資產評估的價值類型選擇具有約束作用。評估目的不但決定着資產評估結論的具體用途,而且會直接或間接地在宏觀層面上影響着資產評估的過程及其運作條件,包括對評估對象的利用方式和使用狀態的宏觀約束,以及對資產評估市場條件的宏觀限定。相同的資產在不同的評估目的下,可能會有不同的評估結論。

該問題在《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中已作出明確規定,同一個評估報告只能用於惟一評估目的,其結論是服務於評估目的的。

準則要求,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清晰、明確的表明是基於何種評估目的下出具的,即本次評估是為哪一種“交易”或經濟行為服務。一般而言,評估報告只能在特定的評估目的下具有有效性。

在實踐中,特別是國有企業改制、資產交易等經濟行為中,很多場合是根據評估結論直接確認交易價格、投資價格。這種做法不僅剝奪了委託人獨立決策的權力,也不恰當地誇大了資產評估的作用,同時也導致社會公眾對資產評估工作形成過高的期望。

  參考資料

《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第十七條: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目的應當惟一,表述應當明確、清晰。

《資產評估準則——業務約定書》第八條:業務約定書載明的評估目的'應當惟一,表述應當明確、清晰。

  問題3:如何區分資產組合與單項資產

評估實踐中不論什麼經濟行為(改制、合資、股權轉讓登),評估對象大致可以分為2種,一是單項資產或資產組合,二是股權(含100%股權和部分股權)。

注:這裏的“資產組合”是指有獨立功能,由若干資產組成的有機整體(如機器設備中的生產線),包括會計領域中的“資產組”。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會計領域的“資產組”是指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生產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的現金流入,同時,在認定資產組時,應當考慮企業管理生產經營活動的方式(如是按照生產線、業務種類還是按照地區還是區域等)和對資產的持續使用或者處置的決策方式等。這裏的“單項資產”,不僅指“一項資產”,也包括若干項,以獨立形態存在、可以單獨發揮作用或者以個體形式進行銷售的資產——編者

其實也很簡單,對國資項目來講,以後就沒有了部分資產的説法了,如果能用收益法評估的,就説成是資產組或組合,如果不能用的,就説成是單項資產

單項資產不論它是不是能夠為所有者產生收益,它都是有其交換價值的。我們在單項資產評估的時間,尤其是以交易為目的的評估中,應該評估其交易價值,而不是使用或在用價值。

但就“資產組合”來説,有兩種情況:一是作為一個具有獨立運作功能的若干不同形態資產的結合,如一個車間的房屋、設備、輔助設施等,它可以相對獨立運行,也可以獨立產生收益。另一種是因為經濟行為需要而將若干種關聯性不大的資產組合在一起,如改制中需要剝離的資產,包括閒置設備、非經營性資產、企業辦社會相關資產等。這裏所説的資產組合與會計領域的“資產組”概念有所不同,僅僅是對評估對象稱謂的一種理解。“資產組”的定義已經比較清楚了,“資產組”是指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生產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的現金流入。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評估方法的不同是否會導致同一評估對象的分類不同?比如房地產,如果我們用市場法評估,房地合一,比較容易被去人為是單項資產,當時如果房地分開評估,是不是被定義為資產組合呢?我覺得這主要還是看評估對象的實際存在形式和功能,房地產的房屋和土地是緊密的依存關係,就像一台機器的各零部件,是組合後才能發揮其作用的,所以我認為一項房地產應該認為是單項資產,不論評估方法如何。當只評估土地價值時,土地資產也是單項資產。“若干種關聯性不大的資產組合在一起叫做資產組合”,是針對一個經濟行為而言的,比如一個企業委託我們評估這樣的若干資產的價值,用於打包轉讓,那我們如何定義評估對象呢?以前叫“部分資產”甚至“及負債”或“相關負債”,現在準則中沒有這個提法了,相比之下還是叫資產組合比較合適,規範的來説,資產組合是有獨立功能,由若干資產組成的有機整體。

  問題4:帶殘值情況下設備成新率計算

案例:在股權價值評估項目中,被評估設備為持續使用狀態。如果設備重置價200萬,廢舊物資收購(包拆除)100萬,正常尚可使用3年,假設經濟耐用年限10年,年限成新率和勘察成新率都是30%。那麼設備的價值為:

方法1:按照200*30%=60萬來計算;

方法2:直接按照廢舊物資來計算100萬(假設馬上按廢鐵賣掉);

方法3:考慮仍可為企業發揮3年效用,並在3年後按廢鐵賣,理論上為:理論上可以為企業實現的收益/r+第二年收益/r2+(第三年收益+廢鐵100萬)/r3,假設現金流年末流入。

那麼

1、哪一種方法合理?

2、如果認為第1種方法合理,出讓方肯定不同意,還不如馬上賣了,按照第2中方法執行;

3、如果按照第2中方法評估,企業尚未打算報廢處理,評估假設是否不符合實際情況?

4、如果認為第3種方法合理,怎麼操作?如果確定未來3年設備可以給企業帶來的現金流入?

被評估設備為持續使用狀態,進一步判斷,價值類型為持續使用價值而非變現價值,因此,方法2在價值類型上不可取,僅可做為持續使用價值是否合理的判斷依據之一(而不是全部依據)。

再説方法3:這種方法的應用前提是設備為生產線或大型設備,有財務數據或管理數據,支持評估師能夠對其未來現金流入進行獨立分析、測算。一般情況下,這種方法的應用條件並不具備,這要看企業成本核算的基礎是否好。

最常用的方法仍舊是方法1,這裏基於本案例的條件做個詳細分析:

1、正常情況下,如果理論成新率和勘查成新率都是30%,那麼按照公式算出來的結果必定大於或等於二手價。按照本例子中陳述的情況,分析得到的結論就是:

(1)重置全價可能有誤;或(2)勘查成新率可能有誤;或(3)經濟耐用年限(或尚可使用年限)有誤。

三者必居其一。

2、前述1裏説的是”正常情況下“。那麼什麼時候是”不正常“?

(1)設備為生產線,但該生產線的配置結構不合理。生產線的各個組成部分可以按照單體獨立採購或銷售。評估時,生產線整體報價沒找到,但是有類似功能的替代生產線的整體報價。使用替代產品的價格做為生產線報價測算重置全價,實際比現有生產線各個獨立組成部分單獨採購的價格會低。二手設備收購商之所以肯出高價收購設備,其目的在於將其解體後按組成部分分別銷售。

這種情況下,按照整體更新重置的方式作價,原有設備實際存在非實體性貶值。如果設備一定強調持續使用,股權賣出方必須承認這種貶值的存在。他其實可以選擇將舊設備解體出售。

也有可能是,廢舊物資收購方認為自己有更好的利用設備的方式,隱含着就是,現有用户及設備原生產廠家對設備的功能認識不夠,這種情況下原所有者最佳的處置方式也是把這設備賣給願意出高價收購的人。

(2)有可能,設備是一套生產線,其中有組合、規劃、設計的技術成份在裏面,評估的時候按照單體價直接加總,存在低估生產線重置全價的風險。

(3)設備為文物,有收藏價值。

這種情況下,設備的價值不在於它的”使用“,它不應再存在於生產車間之中。

3、如果本案例是真實發生的,評估師如何處理?

(1)檢查重置價、勘查成新率及理論成新率,看看自己到底有沒有算錯。

要看重置全價是否取的是與原設備相同設備的新設備的出廠價。如果重置全價是用拍腦袋調的或者是按照幾年前的合同做的,那就要好好重新詢價了。

要看勘查成新率是不是認真做出來的。很多人圖省事,直接把勘查成新率做成和年限法成新率一個樣,也不管這設備最近是不是大修過,也不管設備是不是保養得好,也不管設備是不是利用不足磨損少,一律就是按照年限法成新率倒推勘查成新率。

要看年限法成新率裏的經濟耐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是否合理。這個事情,不要簡單拍腦袋或光是查手冊。企業的基層設備管理人員或使用人員其實很有發言權,他們一般情況下也不會故意做假。多問問,比自己查手冊有用。你不能因為手冊上説用10年,人家也就一定只能用10年,要是人家買了就沒用過呢?就算有自然老化,好歹也能再多挺兩年吧?

(2)如果所有檢查工作都做過了,沒找出問題來。那隻能説明以評估師的能力無法發現設備中存在的價值。那倒不如直接建議原產權所有者將設備直接賣掉,不帶入新企業裏面。

  問題5:企業價值評估,被評估企業為非上市公司,採用資產基礎法評估,是否需要考慮流動性的影響?

流動性是相對的,比如現金具有最強的流動性,銀行存款其次,交易性金融資產再次之,比如,評估以轉讓為目的的機器設備時,除了考慮評估對象的實體性貶值以外,還需要考慮其通用性、二手市場上的活躍程度、供求關係等等因素,而後者就是其是否具有流動性的主要指標。企業價值評估也是如此,評估對象為非市場公司二級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在採用資產基礎法評估的時候,對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評估並沒有考慮流動性問題,得出的股權評估結果自然也沒有考慮流動性問題,因此需要在此基礎上考慮流動性問題。當然,流動性的大小不能一概而論,有的股權質地很好,很緊俏,不僅不需要折扣,甚至溢價也有人要。

採用上市公司比較法評估非上市公司肯定需要考慮流動性,這一點沒有疑義,採用資產基礎法和收益法評估後是否還需要考慮流動性,在也業內的確有不同看法。是否考慮不僅取決於評估對象自身條件、評估方法,還取決於評估目的。

  參考資料

《資產評估準則——企業價值》第二十二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在適當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考慮流動性對評估對象價值的影響。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是否考慮了流動性對評估對象價值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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