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湖北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根據2014年12月31日湖北政府令第378號《湖北政府關於規章清理結果的決定》修正,下面是管理辦法的全文,歡迎閲讀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莊、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莊、集鎮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製定和實施村莊、集鎮規劃,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居民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建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但是,國家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的建設除外。
城市和建制鎮規劃區內村莊、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按照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本辦法所稱集鎮,是指鄉、民族鄉政府的所在地,以及經縣級政府確定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辦法所稱村莊、集鎮規劃區,是指村莊、集鎮建成區和因村莊、集鎮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其具體範圍在村莊、集鎮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合理佈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全面規劃,正確引導,依靠羣眾,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地處洪澇、地震、滑坡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村莊和集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在村莊和集鎮總體規劃中制定防災措施。
第六條 縣級(含縣級)以上政府(地區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實施有關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指導並監督檢查村莊、集鎮規劃的編制、調整和實施工作。
(三)組織實施村莊、集鎮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制度和開工審批制度。
(四)負責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從事建築工程設計、施工活動的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五)指導並監督檢查村莊、集鎮的房屋等建築設施和村容鎮貌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村莊、集鎮建設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和人才培訓,做好建設統計和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
(七)按照職責分工,查處違反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鄉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編制、調整和實施村莊、集鎮規劃。
(三)負責管理村莊、集鎮的開發和建設。
(四)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農民建房及村鎮各類建設項目的申請、審批和上報工作。
(五)做好建設項目的定點和選址工作。
(六)做好對農民建築隊伍、個體工匠的資質管理和施工質量管理工作。
(七)按規定管好用好城市維護建設税收入。
(八)負責村莊、集鎮的房屋等建築設施和村容鎮貌的管理工作。
(九)按照職責分工,查處違反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各鄉、鎮按國家規定設立的鄉村建設管理機構(或配備的鄉村建設助理員),受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級政府的委託或者授權,負責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的各項具體工作。該類機構或人員的管理體制,按照有利於開展工作,有利於發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級政府積極性的原則,由各縣(市)政府具體確定。
村民委員會和集鎮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鄉級政府的`領導下,協助做好村莊、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九條 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並有權制止和檢舉違反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制定
第十條 村莊、集鎮規劃,由鄉級政府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
村莊、集鎮規劃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所需費用可以從城市維護建設税收入中列支。
第十一條 編制村莊、集鎮規劃,應當以縣(市)域規劃、農業區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並與水利、電力、交通、郵電、衞生和環境保護等部門的專業規劃相協調。
縣級政府組織編制的縣(市)域規劃,應當包括村莊、集鎮建設體系規劃。
第十二條 編制村莊、集鎮規劃,分為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兩個階段進行。建設規劃應當以總體規劃為依據。
第十三條 村莊、集鎮規劃的期限:總體規劃為10年至20年;集鎮建設規劃為10年至20年;集鎮的近期建設規劃為3年至5年;村莊建設規劃為5年至10年。
第十四條 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經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後,由鄉級政府報縣級政府批准。
村莊建設規劃,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級政府審查後報縣級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村莊、集鎮規劃經批准後,由鄉級政府公佈。
經批准的村莊、集鎮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確需改變的,必須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實施
第十六條 為保證村莊、集鎮規劃的有效實施,對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的建設項目,實行選址意見書制度和開工審批制度。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政府審核、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依法向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政府批准後,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閒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鄉級政府審查批准。
城鎮非農業户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後,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户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台港澳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興建鄉(鎮)村企業,必須持縣級以上政府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經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依法向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後,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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