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規範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工作,提升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行業的整體水平,制定《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指南》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的有關許可條件,針對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特點和存在的主要問題,進一步細化了相關要求。
一、適用範圍
《指南》適用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單位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新申請、重新申請領取和換證)的審查。
二、術語和定義
(一)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是指將滿足或經預處理後滿足入窯(磨)要求的危險廢物投入水泥窯或水泥磨,在進行熟料或水泥生產的同時,實現對危險廢物的無害化處置的過程。
(二)水泥磨,是指將熟料、石膏和混合材等材料混合研磨生產水泥的設備。
(三)窯灰,是指水泥窯及窯尾餘熱利用系統煙氣(以下簡稱窯尾煙氣)布袋除塵器捕獲以及在增濕塔和窯尾餘熱鍋爐沉積的顆粒物。(四)旁路放風粉塵,是指通過水泥窯窯尾旁路放風設施排出水泥窯系統的顆粒物。
(五)窯尾煙室,是指水泥窯分解爐底部與迴轉窯尾端(物料入口端)之間的銜接空間(包括上升煙道)。
(六)預處理,是指為了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的入窯(磨)要求,對危險廢物進行乾燥、破碎、篩分、中和、攪拌、混合、配伍、預燒等前期處理的過程。
(七)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是指在水泥生產企業廠區外設置的,用於對收集的危險廢物進行預處理的專門場所。
(八)分散聯合經營模式,是指水泥生產企業和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分屬不同的法人主體的情況下,危險廢物在預處理中心經預處理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入窯(磨)要求後,運送至水泥生產企業不再進行其他預處理而直接入窯(磨)協同處置的經營模式。
(九)分散獨立經營模式,是指水泥生產企業和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屬於同一法人主體的情況下,危險廢物在預處理中心經預處理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入窯(磨)要求後,運送至水泥生產企業不再—5—進行其他預處理而直接入窯(磨)協同處置的經營模式。
(十)集中經營模式,是指在水泥生產企業廠區內對危險廢物進行預處理和協同處置的經營模式,包括危險廢物預處理和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或運營屬於同一法人或分屬不同法人主體的情況。
(十一)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單位,是指開展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活動和輔助水泥窯協同處置的危險廢物預處理活動的獨立法人或由獨立法人組成的聯合體。
(十二)預處理產物,是指經過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處理得到的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入窯(磨)要求的產物。
(十三)新型幹法水泥窯,是指在窯尾配加了懸浮(旋風)預熱器和分解爐的迴轉式水泥窯。
(十四)反應性廢物,是指經《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反應性鑑別》(GB5085.5)鑑別具有爆炸性質的危險廢物和廢棄氧化劑或有機過氧化劑。
(十五)重金屬噸熟料投加量,是指每生產1噸熟料,隨常規原料、常規燃料、廢物投入水泥窯的某種重金屬元素的質量,單位為g/t˙熟料。
(十六)重金屬噸水泥投加量,是指每生產1噸水泥,隨常規原料、常規燃料、廢物、緩凝劑、混合材投入水泥窯和水泥磨的某種重金屬元素的質量,單位為g/t˙水泥。
三、審查要點
(一)技術人員
1.採用分散獨立經營模式和集中經營模式的單位,應有至少有1名具備水泥工藝專業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至少1名具備化學與化工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至少3名具備環境科學與工程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至少3名具有3年及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至少1名依法取得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及以上執業資格或安全工程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2.採用分散聯合經營模式的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應有至少1名具備水泥工藝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或水泥工藝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5年及以上在水泥工藝專業工作經歷)的技術人員,至少1名具備化學與化工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至少3名具備環境科學與工程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至少3名具有3年及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至少1名依法取得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及以上執業資格或安全工程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3.採用分散聯合經營模式的水泥生產企業,應有至少1名具備水泥工藝專業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至少1名具備化學與化工或環境科學與工程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
4.水泥生產企業應設置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廢物的協同處置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危險廢物運輸
1.具有交通運輸部門頒發的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申請單位應提供與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簽訂的運輸協議或合同。
2.危險廢物運輸的其他要求應符合《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範》(HJ2025)中的相關規定。
3.預處理產物從預處理中心至水泥生產企業之間的運輸應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三)協同處置工藝與設施
1.廠區
(1)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水泥生產企業所處位置應當符合城鄉總體發展規劃、城市工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2)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規劃的相關要求,應與地方現有及擬建危險廢物處置項目統籌規劃。
(3)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項目應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覆複印件等項目審批手續相關文件。
(4)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和水泥生產企業所在區域無洪水、潮水或內澇威脅,設施所在標高應位於重現期不小於10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並建設在現有和各類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的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
(5)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和水泥生產企業的危險廢物貯存和作業區域周邊應設置初期雨水收集池。
(6)危險廢物運輸至預處理中心和水泥生產企業的運輸路線、預處理中心至水泥生產企業的預處理產物運輸路線應儘量避開居民區、商業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區,當因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的位置位於環境敏感區周邊導致危險廢物運輸路線無法避開環境敏感區時,危險廢物裝車後應及時離開,避免長時間停留。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和水泥生產企業的防護距離內沒有居民等環境敏感點。
(7)危險廢物的貯存區、預處理區、投加區應與辦公區、生活區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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