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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險公估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備案指南2017

去年保監會下發保險公估機構備案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不再實施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保險公估機構應依法向保監會備案,未經備案的機構不得經營保險公估業務。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經營保險公估業務備案指南的知識,歡迎閲讀

估險公估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備案指南2017

  經營保險公估業務備案指南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保險公估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備案。保險公估機構設立時應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規定的條件。

  二、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十六條“評估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備案方式

保險公估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備案應向機構所在地保監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且材料完備的,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備案。系統生成《經營保險公估業務備案表》,申請機構可下載打印。備案信息將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授權機構以《備案信息公示表》的形式對外公告。

保險公估機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備案應向機構所在地保監局提出申請。

  四、基本條件

保險公估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保險公估機構的股東或者合夥人:最近3年內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罰;因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最近3年內因嚴重失信行為在人民法院、商業銀行、工商部門、自律管理組織等單位有不良記錄;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不能投資企業;中國保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成為保險公估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情形;

(二)股東或者合夥人出資資金自有、真實、合法,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

(三)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經營下列全部或者部分業務:保險標的承保前和承保後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保險標的出險後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風險管理諮詢和風險評估;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與保險公估有關的其他業務;

(四)企業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有關規定;

(五)保險公估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保險公估機構的'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相同,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具有同一實際控制人的保險公估機構除外;

(六)保險公估機構任命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保險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品行良好。從事金融或者資產評估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大學專科以上”的學歷限制;

(七)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商業模式科學合理可行;

(八)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業務、財務信息管理系統;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公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經營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最近1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罰;

(二)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未因涉嫌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

(三)最近2年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存在運營未滿1年退出市場的情形;

(四)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五)新設分支機構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業務財務信息系統,以及與經營業務相匹配的其它設施;

(六)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作為保險公估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應該具備相應條件。保險公估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兩家以上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備案材料

申請人可通過窗口報送或郵寄方式提交書面及電子材料,並應同時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填寫備案信息、提交申請。各保監局辦公室具體地址可登錄中國保監會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