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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保險理賠經典熱點案例解析

隨着互聯網的發展,保險理賠糾紛案件新類型逐漸增多,相關的法院判決引起了行業內和社會上的普遍關注。就傳統保險理賠來説,一些訴訟案件當事人爭議較大的法律問題處理規則日漸明晰,正義正以看得見的方式悄然落地。那麼,下面是由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汽車保險理賠經典熱點案例,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汽車保險理賠經典熱點案例解析

  熱點1 互聯網的發展引發保險理賠新案件

隨着互聯網時代的快速到來,出現了一些保險理賠新案件。例如,互聯網保險方面,出現高現金價值業務、保險公司跨界業務、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等問題亟需進行整治。網約車服務發展迅猛,消費者可以通過手機等智能設備,登陸網約車平台,預約代步工具。隨之而來的車輛行駛的危險性有所增加,就涉及到車輛營運風險的分擔問題。相關的還有網約車駕駛人的監管及乘客的安全意識的提高等問題。

典型案例:網約車出事故,網約車平台需要擔責。

2016年6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區小營西路毛紡路東向西,廖某駕駛小客車在由東向西行駛,因機動車道上因車輛擁堵停駛等待過程中,自行車行駛人秦某亦由東向西行駛過廖某車輛右側時,廖某車內乘客顏某開啟右後車門與秦某發生碰撞,造成秦某人身及財產損害。該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廖某負全部責任。秦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廖某、廖某車輛的保險公司及網約車平台公司、乘車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結合查明的事實及雙方的意見認為,賠償的主體系本案爭議的焦點,首先“網約車”作為以家庭自用車輛進行營運的形式,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交強險、三者商業險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次,網約車駕駛人及網約車平台的營運人應如何承擔責任;再次,乘客在乘坐車輛過程中,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及避免危險發生的控制力等確定,顏某與滴滴出行公司對超出交強險部分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判決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乘客秦某醫療費、營養費等1.3萬餘元; 顏某與滴滴出行公司分別賠償秦某4000餘元。

該法院判決在社會上引起了較大反響,在保險業內引起廣泛關注,有關專家就網約車保險提出了建議。

  熱點2 保險理賠訴訟爭議解決規則日漸清晰

在保險理賠糾紛訴訟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爭議較大,意見相左。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當事人是否履行明確告知義務,保險人如何履行好代位求償權,退保應退回多少保險費,網絡投保如何保障投保人的權益,何種情形下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全車盜搶險的賠償範圍,如何判定車輛自燃,準駕車型不符、車輛未年檢引起的理賠糾紛等問題。2016年在最高院和多家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典型案例中就涉及到傳統保險理賠糾紛的部分法律問題,為類似的案件處理提供了可資借鑑的規則樣本,大大增強了法律規則的可預測性和對人們行為的指導性,正義正以看得見的方式悄然落地。

典型案例一:豪車運輸途中燒燬保險公司代位求償200萬勝訴

日前,兩輛滿載豪車的物流運輸貨車在途中失火,包括保時捷卡宴、寶馬740、奧迪Q6、Q5等在內的幾輛豪車被燒燬,保險公司在向被保險人理賠後,將物流公司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

原告某保險公司起訴稱,因被告某物流公司承運的兩輛載滿汽車的物流運輸貨車,在滬昆高速上發生燃燒事故,造成了投保人委託被告某物流公司運輸的商品車保時捷卡宴、寶馬740等車輛被燒燬,該商品車已在原告公司投保,原告在向被保險人理賠後,現向被告行使代位求償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車輛損失費2078417.5元。

被告某物流公司辯稱,在運輸過程中確實發生了貨車起火事故,但這是不可抗力,不是我方主觀故意所為,而且我方也在另一保險公司投保,故我方現在沒有支付義務。而且被告不是本案的承運人,被告將車輛運輸工作委託給第三方魏某所屬的一物流公司運輸。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法院認為,由於某汽車公司與某物流公司存在直接的運輸合同關係,某保險公司在履行理賠義務後依法取得了某汽車公司相應的權利,其有權依據運輸合同直接向某物流公司主張賠償。某物流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其與第三方之間的關係可以另行解決。最後法院判決被告某物流公司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金2078417.5元。

典型案例二:老年代步車發生交通事故擔多少責?

樑某看望完住院的老伴,騎着老年代步車剛從醫院出來就被一輛小客車撞傷,後經鑑定構成八級傷殘。因樑某所騎的老年代步車經鑑定為三輪摩托車屬於機動車,而樑某卻沒有摩托車駕駛證,已構成無證駕駛機動車,故交警認定樑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小客車駕駛人負事故主要責任。

樑某將小客車駕駛人及小客車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起訴到地區法院,樑某認為其騎的老年代步車是非機動車,自己不應負事故責任,應由小客車駕駛人負事故全部責任,故要求小客車駕駛人與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樑某所騎的老年代步車為電動三輪車,車輛經過鑑定已達到《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關於“摩托車”的規定,屬於機動車,而樑某沒有摩托車的駕駛資格,屬於無證駕駛機動車,交警認定其負事故次要責任,故法院認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樑某的損失,對於樑某超出交強險的損失,由小客車駕駛人承擔70%的賠償責任,而樑某自己也要自行負擔30%的損失。

  熱點3 打擊保險欺詐多措並舉

保險欺詐是保險業重點打擊對象,多家保險公司聯合公安等部門共同開展反保險欺詐工作。車險以外,健康險也是騙賠案的多發區。據瞭解,在投保客户中,存在帶病投保而不如實告知的情況,出險後有的還與醫院串通進行多報銷,市場上還曾出現重疾患者在出險前在多家保險公司購買大額重疾險,存在騙保嫌疑。2016年新年伊始,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車險反欺詐數據規範的通知》,從頂層設計的角度,為車險反欺詐數據規範和採集工作指明瞭方向。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將按照統一的數據規範,向全國各保險公司採集車險反欺詐數據,建設“車險反欺詐信息系統”。全國範圍內利用車險信息共享的“大數據”優勢聯合打擊車險欺詐行為的大幕正式拉開。

保監會還推出了車險反欺詐數據規範,包括《車險反欺詐數據元》和《車險反欺詐代碼集》。推動保險業運用信息技術防範保險欺詐風險,提高車險反欺詐信息數據的規範性、準確性和完備性,保監會多地市開展專項行動,重點防範打擊故意製造保險事故或偽造保險事故、夥同汽修廠誇大事故損失、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先出險後投保、頂包欺詐等五類常見車險詐騙行為。

大數據不僅提高了保險業經營服務效率,也成為保險業防範違法違規行為的重要武器。11月21日,中國保信聯手螞蟻金服共同防範保險欺詐,並將以車險和健康險為突破口,建立反欺詐平台。

典型案例:酒駕調包被查企圖騙賠被拘

某日,一保財險理賠人員與當地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緊密配合,成功查獲一起酒駕調包肇事逃逸保險騙賠案,案值近13萬元。

當天夜晚11時許,95518接到許某報案,稱其當晚10點20分左右,駕車行駛在高架橋岔路口70M處,因對面駛來的`一輛商務車大燈太亮,視線在強光照射下模糊不清,為避免迎面碰撞,憑感覺往右猛打了一把方向不幸撞斷了道路右側護欄,造成護欄和本車受損。許某告知95518,當地派出所民警已到達現場,正在處理事故。海鹽人保財險理賠查勘員小范接到查勘指令後,隨即聯繫報案人許某核實情況,並驅車趕往出險地。

在事故現場,小范發現受損的是一輛奔馳轎車。根據許某的陳述,小范瞭解到,許某不是車主,車主是魯某,許某與魯某是連襟關係,車是許某向魯某借用的,他是送朋友回家的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從許某的陳述和車輛碰撞的痕跡來看,此案似乎並沒有什麼問題,按照正常手續,經許某同意,小范通知修理廠值班人員將車拖至修理廠,第二天對車輛進行估損。

次日中午12時左右,小范接到派出所民警電話,民警告知他,經調取當天事發路段的監控錄像,晚上10時至11時並沒有如許某所説的商務車經過,事發時,奔馳車呈現明顯加速和方向打偏的狀況,此案可能有假。得知這一消息,小范立即通知修理廠暫停拆卸受損車輛,並與民警商量調查方案。下午,許某被傳喚至派出所,民警向其出示了監控錄像資料和事發當時他與魯某的通話記錄,在證據和政策攻心下,許某交代了替酒後駕車肇事逃逸的魯某“頂包”,企圖編造謊言掩蓋酒駕事實從而騙取保險賠款的違法經過。真相大白後,魯某和許某分別受到拘留處罰,該保險索賠案件也被註銷。

  熱點4 保險消費者權益得到更好保護

今年以來,保險消費者權益得到更好保護。

7月26日,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方便羣眾理賠,避免出現保險公司在意外險理賠過程中要求理賠當事人提供“非打架鬥毆受傷證明”等不合理證明資料的問題,中國保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理賠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10月13日,互聯網保險方面,中國保監會聯合十四個部門印發了《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重點對高現金價值業務、保險公司跨界業務、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這三大“亂象多發地”進行整治。

11月14日,為進一步推進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建設,充分發揮該機制的功能與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發佈《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全面推進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建設的意見》。主要從加強平台建設、規範運作程序、創新工作機制、強化措施保障、加強引導與宣傳教育等方面對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建設進行規範。

多家公司積極響應,紛紛表示願意將更多的保險賠案轉由調解解決。在總部層面的則確定了由法律合規部門負責平台的搭建和對系統內此項工作的指導,相關的承保、理賠及業務處理部門配合;在分公司層面則是確定了相應的崗位和人員,並開展了必要的培訓。從保險公司一方來説主要就是減少被保險人的舉證要求,簡化調解的流程,縮短糾紛處理的時間等。相信經過業內人士的多年努力,訴調對接機制將對保險法治進步起到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典型案例:運用合理期待原則調解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糾紛

2004年4月28日,投保人王某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了一份H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保險金額為20000元,受益人為其兒子王某某,合同生效日為2004年5月1日。

2015年5月5日,被保險人被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安貞醫院診斷為主動脈瓣狹窄伴關閉不全並伴有升主動脈擴張,後在安貞醫院進行了主動脈瓣機械瓣膜置換術。出院後被保險人向H保險公司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理賠,H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進行的主動脈瓣機械瓣膜置換術非開胸手術為由拒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不服拒賠決定,認為保險公司僅以手術方案是否經過開胸或者開腹來決定該疾病是否為重大疾病不符合消費者投保目的,向河北省保險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投訴。

消保中心接到投訴後,積極聯繫H保險公司,H保險公司認為王某進行的主動脈瓣機械瓣膜置換手術,未實施開胸故該疾病不在重大疾病保險保障範圍內。消保中心人民調解員走訪其他會員公司,徵詢法院等司法機關意見,形成了調解方案,綜合認定,王某所投保險為重大疾病保險,而不是重大疾病治療方式保險,以被保險人投保時的手術方式來界定被保險人是否在重大疾病保險保障範圍內,不符合醫學發展的客觀規律。因此,當保險合同當事人就合同內容的解釋發生爭議時,應以被保險人對於合同締約目的的合理期待為出發點對保險合同進行解釋。H保險公司以合同約定手術方式來判斷是否為重大疾病有失公平,H保險公司認可消保中心的調解方案和理賠思路,認為隨着醫療水平的提高,保險條款亦應符合現代醫療發展的規律和治療方式,遂與保險消費者達成了調解協議,並在短期內積極理賠,補償消費者在此次手術中的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