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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汽車碰撞估損保險理賠案例

保險合同產生的保險理賠是合同責任,依合同及相關法律及產生的對被保險機動車損失的保險而非責任保險,其與交通事故中的被保險人或第三者侵權責任之大小無直接關聯。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整理的最新汽車碰撞估損保險理賠案例,歡迎大家點擊查看。

最新汽車碰撞估損保險理賠案例

案例:付某為自己的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雙方約定:機動車發生碰撞、傾覆、墜落,保險人依照合同賠償;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險期間,轎車發生交通事故,付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轎車定損為70000元。後經當地法院判決,付某應承擔20%責任。付某訴至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轎車損失70000元。

  【分歧】車損保險是否約定按交通事故責任比例理賠?

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僅應承擔20%的車損。因為雙方在保險合同中對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及保險金賠償等進行了約定,符合保險法規定,雙方均應履行。該合同約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轎車損失也應執行該約定。

另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應賠付70000元車損。依照保險法及雙方約定,被保險人付某有權選擇索賠方式, 既可依照約定向保險人索賠,也可依法要求第三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在付某選擇了向保險人索賠後,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即取得在保險金範圍內的代位求償權。合同雖有“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內容,但該約定含隱性免責內容,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解析】對於上面兩種意見,一般會傾向於採納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機動車損失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法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保險事故是由於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險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損失。該規定賦予了被保險人因第三者損害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這是一項法定權利,不能合同的形式予以剝奪。本案保險合同也有相應的約定。被保險人可以依法依合同選擇對自己最有利、最便捷的方式實現權利。因此,付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既可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索賠,也可依法要求第三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在付某選擇了向保險人索賠後,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即取得在保險金範圍內的代位求償權。

二,雙方在合同雖約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內容,但該約定含隱性免責內容,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保險法第17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雙方的上述約定的免責內容未作為免責條款予以明確約定,且未依法提示或明確説明,不發生法律效力。同時,依據雙方約定,被保險人對因第三者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對第三者應承擔的責任部分不得向保險人索賠,實際上,免除了保險人的主要義務,加重了被保險人的責任,排除了被保險人的主要權利即要求理賠的權利。根據保險法第19條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條款無效。

三、本案保險標的是機動車,是對機動車發生了約定的保險事故產生損失的補償即被保險人的對機動車的保險,而不同於責任保險中對被保險人應(對受害人)負擔的責任的保險。也即被保險人機動車發生了保險事故產生了損失即應依法賠償,該項賠償並不以被保險機動車存在過錯責任或其他責任為條件。如以有責任作為理賠條件,則必然產生全責全賠,多責多賠,少責少賠,無責不賠,這樣無疑會使機動車駕駛人有意擴大自己的責任從而縱容交通違法違章行為,直接導致對法律精神和秩序的違背。

最後,保險合同產生的保險理賠是合同責任,依合同及相關法律及產生的對被保險機動車損失的保險而非責任保險,其與交通事故中的被保險人或第三者侵權責任之大小無直接關聯,僅僅當保險人依法理賠後獲得代位求償權向第三者追償時才與交通事故中責任大小發生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