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管理如何走出亂象
所謂倉儲管理,是指對倉庫和倉庫中儲存的物資進行管理。不妨看看倉儲管理如何走出亂象。
保税倉儲誰能説的清?
1、保税倉儲與中轉貿易
保税倉儲,屬於保税制度中應用非常廣泛的形式之一,指的是在經過海關批准設立的存放保税貨商品的保税倉庫進行貨物存放。與傳統意義上的倉儲不同,保税倉儲的監管力度更大,同時,存放期無需繳納關税,可每月向海關進行申報貨物進出口清單,當庫存商品需出增或銷售後一次完税,不僅簡化進出關手續程序,同時通關速度快,資金週期更方便。
對進口方來説,保税倉庫相當於“陸上保税港”,國際貿易中的企業可有效利用倉儲來隨行就市,看準市場有利時機,在低價時購入貨品,一旦時機成熟,再以優價出售。青島的保税倉庫就是這樣一個協助貿易商們做中轉貿易的好地方。
2、“保税一日遊”
“保税一日遊”業務是一個出口復進口的業務流程描述,主要是利用保税物流園區的“入區退税”政策,以“先出口、再進口”的方式,解決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等的複雜手續過程、以及深加工增值部分不予退税的問題。
在青島保税倉儲物流園區,以保税區“境內關處”的特殊功能標準來操作,企業只要將商品出口於保税區,就會視為離境,即可辦理退税,節省了運輸費用與時間。
3、保税倉儲與貿易融資“火借風勢”
保税的政策優勢,逐漸讓保税倉庫們找到了更多的生財門路。
以銅為例,從2004年至今,其交割形式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方面,銅進口後交割數量有限,只是用期貨市場的價格體系解決產品定價;另一方面,交易所設立交割倉庫,大致有三分之一的庫存都是為金融客户融資運作。
與此同時,前幾年中央的宏觀調控屢出重拳,一些處在調控槍口上的行業,如房地產,在銀行信貸緊縮之際,不得不另闢蹊徑尋求資金補充。貿易融資恰巧為這些急需資金的人打開了一扇窗。
自從有了貿易融資這一出口,進口銅就再不受限於銅短期價格和行業真實需求了,中國保税倉庫裏的銅現貨持續保持高飽和度,甚至出現短期“激增”。
與此同時,其它的大宗商品的品類,如大豆、石油、化纖、化工材料等,因為有着與銅類似的交易特徵,也同步被髮展為貿易融資的載體。
回顧倉儲管理的發展歷程
1、擔保存貨管理髮展迅速
倉儲業發展呈現兩個趨勢:一方面,公共倉儲服務的內涵與外延得到發展,倉儲企業由管理倉庫、保管商品發展到庫存管理、加工包裝、分揀配送等一體化服務;另一方面,倉儲業的新興經營業態不斷湧現,並逐步形成成熟的商業模式。
2、我國擔保存貨管理的發展,大致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9年至2007年,屬於嘗試與探索階段。主要是中國物資儲運總公司、中外運、南儲倉儲等大型國有物流企業先後逐步開展此類業務,當時主要是依託企業自有倉庫實施監管,到2005年逐步展開派員到貨主企業倉庫監管,同時,越來越多的大中型倉儲物流企業涉足這項業務。這個時期出現的主要問題是,對擔保存貨的驗收責任不明確,導致經濟糾紛。
第二階段,2008年至2012年,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此階段也出現了較多問題,除了第一階段的類似問題之外,還出現了兩個方面的嚴重問題:一方面監管企業在貨主倉庫難以履行對擔保存貨的安保責任,發生貨主強行出貨的問題;另一方面是虛開倉單、重複質押的問題,突出的案件是“上海鋼貿案”。
第三階段,2013年以來,進入調整與規範發展階段。受“上海鋼貿案”的影響,金融機構與倉儲物流企業都調整了策略,存貨擔保融資與擔保存貨管理的業務規模大幅減少。
漏洞的根源
從存貨擔保融資與擔保存貨管理的`發展過程看,貨物的融資及其管理漏洞,不是個案而是比較普遍,產生這些問題的深層次原因必須更加正視。
1、法律法規不完善
一方面,《物權法》只明確存貨可作為擔保融資,但沒有規定存貨擔保融資應當登記公示以及由誰建立登記公示平台;工商局只負責對抵押品進行登記,但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公示平台,有的地區甚至不允許查詢;另一方面,《合同法》沒有對擔保存貨管理合同做出專門要求,擔保存貨管理協議與現行的倉儲合同、保管合同如何銜接、適用,也沒有明確的規定。監管擔保存貨是否承擔存貨保管責任?什麼企業可以開具倉單?存貨驗收的責任是外觀驗收還是內在質量驗收?《合同法》中相關問題均有待明確。
2、缺乏專業性的統一標準
擔保存貨管理與一般倉儲管理比較、有其特殊性,比一般倉儲管理更復雜、風險更大、要求更高,現行的倉庫技術、倉儲作業、倉儲服務與倉儲從業人員資質等方面的標準,還不能完全滿足管理擔保存貨的要求。但到目前為止,相關國家標準還沒有頒佈。
3、行業監管缺失
由於人們對擔保存貨管理這樣一個特殊倉儲業態的風險性缺乏全面認識,到目前為止國家既沒有相關的行政許可制度,也沒有企業備案制度,對現有從事擔保存貨管理的企業情況也不清楚,而且對開展擔保存貨管理的企業尚無明確的資質條件要求,對這種特殊倉儲的管理權是屬於商務部門還是屬於金融監管部門,此前也沒有明確的説法。
倉儲管理怎樣走出亂象?
金融與倉儲兩個行業在未來要更好地結合,需要業內人士和管理部門對擔保存貨管理的產業定位、商業模式、發展意義與管理規則等進行統一認識。
一是關於擔保存貨管理的內涵與外延
我國習慣的稱謂“動產質押監管”、“倉單質押監管”是不準確的。“動產質押”是一種融資方式,是一種動態行為,倉儲企業監管的對象不可能是這種方式或行為,而只能是被質押的動產;“動產”概念很寬泛,實際工作中,倉儲企業監管的只是“存貨”,沒有管理其他動產。
動產既可以質押,也可以抵押,按我國《物權法》與國際慣例,質押與抵押都屬於擔保,質押品與抵押品都屬於擔保品。實際工作中,倉儲企業既管理被質押的存貨,也管理被抵押的存貨,即管理“擔保存貨”。也就是説,我們習慣説法“動產質押監管”應該科學界定為“擔保存貨第三方管理”,所謂“倉單質押監管”也是管理倉單項下的擔保存貨。
按發達國家的慣例,擔保存貨管理可區分為“監管”與“監控”兩種方式,在我國,雖然通稱為“監管”,但其中有許多行為屬於國外界定的“監控”行為(派員在貨主企業倉庫管理擔保存貨)。
在實際中,由於質押品與抵押品的性質不同、擔保品存放倉庫的權屬不同,使第三方管理企業的“監管”責任很難統一、很難實施,從而在借款人與第三方管理企業之間造成許多糾紛。
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為我們提供的“監管協議”與“監控協議”兩個範本,正好解決了這個問題。按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監控”只負責“對擔保存貨進行核實與報告”,對倉庫與存貨保管不承擔責任;而“監管”則要對擔保存貨的倉儲保管承擔全面責任。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監管方式適用倉儲合同的規定,監控方式適用委託合同的規定。
在實際操作中,有采取“一元錢”租賃貨主倉庫、實施第三方監管,其本質是為了滿足質物交付、佔有的法律要求,但其質權設立與監管的法律風險並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儲存在貨主倉庫的擔保存貨走抵押程序、貸款人委託第三方企業按監控方式管理更為合適。
二是關於擔保存貨管理的產業定位
國際上,擔保品管理經歷了100多年的發展歷史,已經成為一個專門的行業。國內外專家指出:擔保存貨第三方管理的出現是社會分工的產物,是銀行業專業化經營的必然結果,不僅僅是我國現階段信用水平不高情況下出現的權宜之計。在現代經濟條件下擔保存貨第三方管理具有巨大的市場空間。
不論是倉儲企業還是專業管理企業,都是依託倉儲設施從事擔保存貨管理,都屬於倉儲行業,既是倉儲企業的增值服務創新,也可以説是倉儲業的一個新業態。擔保存貨第三方管理的健康發展,不僅對於進一步擴大存貨擔保融資規模、保障存貨擔保融資安全有着直接的積極作用,而且對我國倉儲業轉型升級與創新發展有着重要意義。
三是關於擔保存貨管理的行業監管
國際上擔保存貨第三方管理業務已經有成熟商業模式與嚴格的監管制度。目前,法國有《倉單法》、日本有《倉庫法》、比利時等國家對擔保品管理行業實施經營許可制度(持牌經營),並對擔保存貨管理行業制定了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機制。比如,美國有《倉庫法》且有發達的保險業,通過保險業對擔保存貨管理企業進行監督制約,使擔保存貨管理行業得到規範發展。
鑑於擔保存貨管理的特殊性、複雜性、風險性,為了規範發展我國擔保存貨管理,我們應當借鑑發達國家的經驗,建立三個方面的監管制度:一是制定專門的管理標準,對第三方管理企業進行資質認證管理;二是建立健全存貨擔保融資的登記公示制度及其相應的信息平台;三是應當對擔保存貨管理企業實行備案管理,並對擔保存貨管理企業及其活動實施動態監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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