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全文」
《呼和浩特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4月10日市人民的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佈施行。下面是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規範物業管理服務行為,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中央、自治區駐呼單位的物業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區物業(以下簡稱物業),是指住宅以及相關的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備和共用設施。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公司,是指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委託,根據物業委託管理合同進行專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業主委員會,培育物業管理公司,監督、指導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培育物業管理市場,規範物業管理行為;統一管理物業管理專用基金;加強對財政撥付的住房建設資金及維修基金的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建設、電力、郵電、環保、公安、物價、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城市建設和管理實行“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形式,市內四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應當註冊相應的物業管理公司,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駐區非作戰部隊、武裝警察部隊的後勤保障社會化管理,政府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章 物業管理公司及其職責
第六條 物業管理公司是從事物業管理以及提供有償服務的經營單位,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第七條 成立物業管理公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記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適用物業管理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金;
(四)有初級以上的工程、經濟、會計等專業技術人員各一名以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成立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並領取《營業執照》,方可開業。
第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實行年檢制度。
物業管理公司的從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從業人員上崗執業必須持有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崗位證書。
第十條 物業管理公司接受委託實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制度。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公司根據住宅區物業委託管理合同對住宅區實施物業管理,簽訂書面合同。委託管理合同應當自簽訂後十五日內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在住宅區範圍內就下列事項進行管理:
(一)房屋的使用、維修、養護;
(二)消防、電梯、機電設備、路燈、連廊、自行車房(棚)、園林綠化地、溝、渠、池、井、道路、停車場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
(三)清潔衞生;
(四)車輛行駛及停泊;
(五)公共秩序;
(六)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和委託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
(二)依據委託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用;
(三)制止違反住宅區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經營業務;
(五)對無故不交各項應交費用的業主和使用人,物業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繳納並按規定收取滯納金。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
(一)以為業主服務為宗旨,注重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二)按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委託管理合同對住宅區實施物業管理;
(三)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的監督;
(四)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提供社區生活服務和開展社區文化活動;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五親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公開以及與管理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包括下列項目;
(一)管理費。用於物業管理區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巡視、檢查,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財務管理,物業檔案資料的保管和其他有關物業管理服務;
(二)房屋設備運行費。用於電梯、水泵等房屋設備運行服務所需的費用;
(三)綠化管理費。用於綠地,花草的澆灌修剪;
(四)保潔費.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日常保潔服務所需的費用;
(五)保安費。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日常安全保衞服務所需的費用;
(六)維修費。用於物業維修服務所需的費用。
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項費用按月分項計算,第(六)項費用按實際維修項目計算。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宅的公共性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領取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
(二)其他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使用人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經約定可以預收,預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公司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公佈。已按照本辦法向業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重複收取性質相同的費用。
未受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使用人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自行提供服務收費的,業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區的管理未能達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委託管理合同規定的標準,或者違反委託管理合同規定的,業主委員會或委託方可以終止合同。
第二十一親 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十日內,向業主委員會力,理下列事頃,並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對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按實結算,多收的部分予以退還;
(二)移交全部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賬冊;
(三)移交業主共有的房屋、場地和其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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