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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泉市物業管理細則(最新版)

《陽泉市物業管理細則》經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4年4月9日起實施,下面是陽泉市物業管理細則的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陽泉市物業管理細則(最新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細則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配套設施齊全的物業推行物業管理;配套設施不齊全的,由物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單位)和公用企(事)業單位完善配套設施。

第四條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政策指導及監督管理工作。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環保、公安、物價、財政、工商等部門依法按照職責,共同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以及和諧社區建設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指導機構,負責對轄區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管理活動進行指導、協助和監督,協調處理物業糾紛。

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對轄區內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日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章業主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物業的承租人或者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為物業使用人。

基於房屋買賣等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只有一個業主或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未成立業主大會,發生物業服務企業停止服務需業主共同決定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重大、緊急物業管理事項的,由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監督下,組織業主共同決定有關事項。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由物業所在地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查,符合《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可以將其確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物業管理區域予以公告。

物業主要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住宅區和非住宅區原則上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業主共同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進行分立或者合併的,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由物業所在地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查,確需調整的,予以確認並在物業管理區域予以公告。

第九條物業所在地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檔案資料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物業管理區域的範圍、佔地面積和建築面積;共用設施設備情況;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業主總户數、居住人口、產權構成比例;物業服務企業名稱、管理時間

第十條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單位)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報告:

(一)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的;

(二)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不足50%,但自第一個業主入住之日起滿2年的。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30日內,會同物業所在地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籌備組負責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由業主直接推舉產生的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

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的產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

籌備組組成人員名單確定後,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7日。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自籌備組成立之日起7日內向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冊、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建築物總面積等資料,資料的相關數據信息應更新至籌備組成立之日。籌備組應當對業主資料保密,不得用於與籌備無關的活動。

第十三條籌備組負責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提出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草案;

(三)登記和確認業主身份;

(四)提出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草案;

(五)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將前款所列內容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7日。業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記錄並作出答覆。

第十四條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在物業所在地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第十五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表決,並應當經專有部分面積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一)管理規約;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

首次業主大會表決權的確認按照《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下列主要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一)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業共用部分的經營與收益分配;

(四)業主共同利益的維護;

(五)業主共同管理權的行使;

(六)業主應盡的義務;

(七)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損害其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受損害人可以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規定以下事項:

(一)業主大會名稱及相應的物業管理區域;

(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三)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形式、時間和議事方式;

(五)業主投票權數的確定方法;

(六)業主代表的產生方式;

(七)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程序;

(八)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人數和任期等;

(九)業主委員會換屆程序、補選細則等;

(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條 業主有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為的,包括不交存專項維修資金、拒付或者不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用和其他應當分攤的費用等,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對其被選舉權、表決權的行使予以限制,限制時限由業主大會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

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對業主權利的限制不免除其應承擔的義務。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取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召開業主大會,可以邀請物業所在地縣(區)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公安部門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