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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的法律責任

物業管理過程中,開發商、物業公司會因為一些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哪些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物業管理的法律責任

  1、建設單位違反着投標規定的行政責任。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可以避免在業主、業主大會聘用新的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在物業前期服務過程中,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相互勾結,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情況發生。

  2、建設單位擅自處分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拒不移交資料的行政責任。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建設單位、建設服務企業、業主之間由於物業管理問題發生糾紛,更換物業服務主體時,常常出現掌握資料的一方拒不將資料移交給另一方的情況。

由於這些資料是開展物業管理,對物業進行維修養護所必需的基礎資料,如果掌握資料的一方拒不移交,將會給對方的工作造成許多障礙,是對行政管理秩序的破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人不移交際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無資格從事物業管理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以及騙取管理資格的法律後果。

未已經主管部門進行資質評定並取得資質證書而從事物業管理業務的,是一種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不具備資質證書的企業和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是無效協議,如果該企業的違法行為給業主造成了損失,違法企業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侵權人財產不足以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又接受行政處罰時,應當優先保證民事賠償責任的實現。

未取得資質證書而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法進行處罰,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5、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委託管理限制之法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託合同價款30%到5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委託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