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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形象設計師職業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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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形象設計師職業國家標準

1.1職業名稱

私人形象設計師

 1.2職業定義

指按照一定目的,對人物、化粧、髮型、服飾、禮儀、體態及環境等因素進行整體組合,從而對個人的整體形象進行再塑造的人員。

1.3職業等級

本職業共設三個等級,分別為:助理私人形象設計師(職業等級三級),私人形象設計師(職業等級二級),高級私人形象設計師(職業等級一級)。

1.4職業環境

形象設計機構、公共關係、文化傳媒、廣告設計、演出機構、高檔會所、商務酒店、奢侈品消費場所;美容及髮型設計的機構;服裝設計與銷售的機構;美體及減肥健身的機構;着裝指導、色彩諮詢的機構;禮儀指導及陪同購物專業服務機構;心理諮詢機構;從事節目主持人、形象代言人、新聞發言人、模特、外事、商務談判代表的相關機構;影視傳播、廣告設計等相關機構;形象設計工作室、女子俱樂部、時尚媒體、公關廣告公司、化粧品公司、攝影機構、婚慶服務公司、影劇視組、娛樂演出公司等環境。

1.5職業能力特徵

具備為特定客户提供私人形象設計的從業能力和基本素質。

1.6 文化程度

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含同等學歷)

 1.7培訓要求

1.7.1培訓單位

經全國形象設計師專業委員會批准的、具備國家規定的辦學或培訓資格的相關機構進行本職業資格的考前培訓和考前輔導。其教材和大綱必須選用由全國形象設計師職業資格考評委員會編寫的指定教材。

1.7.2培訓教師

培訓助理私人形象設計師的教師應具有本職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有一定的實踐能力和豐富的`教學經驗,並取得“私人形象設計師註冊培訓講師”任職資格;培訓私人形象設計師和高級私人形象設計師的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在本領域具有十年以上時間或教學經驗,並取得“私人形象設計師註冊高級培訓講師”任職資格。

1.7.3培訓期限

助理私人形象設計師不少於40標準學時;私人形象設計師不少於60標準學時;高級私人形象設計不少於80標準學時。

1.7.4培訓場地設備

標準教室和具有相關設施並能滿足操作要求的培訓場所。

 1.8鑑定要求

1.8.1適應對象

形象設計機構、公共關係、文化傳媒、廣告設計、演出機構、高檔會所、商務酒店、奢侈品消費場所等相關行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從事或準備從事美容及髮型設計的專業形象設計人員;從事服裝設計與銷售的從業人員;從事美體及減肥健身的專業教練;從事着裝指導、色彩諮詢的人員;提供禮儀指導及陪同購物專業服務人員;從事心理諮詢的專業人員;從事或準備從事節目主持人、形象代言人、新聞發言人、模特、外事、商務談判代表的人士;從事或準備從事產品營銷、影視傳播、廣告設計等相關職業;準備在形象設計工作室、女子俱樂部、時尚媒體、公關廣告公司、化粧品公司、攝影機構、婚慶服務公司、影劇視組、娛樂演出公司、服裝公司從事服務、人物造型設計及管理工作的各界人士;熱愛生活、熱愛美、熱愛藝術的各界人士;大中專院校學生並有志於從事私人形象設計行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以及從事或準備從事本職業的人員。

1.8.2申請條件

助理私人形象設計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①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連續從事相關工作1年以上,經助理私人形象設計師正規培訓達標準學時。

②具有高中或中專及以上學歷,連續從事相關行業工作3年以上,經助理私人形象設計師正規培訓達規定學時。

私人形象設計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①取得助理私人形象設計師職業資格證書,連續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私人形象設計師培訓達到規定學時。

②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連續從事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私人形象設計師培訓達到規定學時。

③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連續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私人形象設計師培訓達到規定學時。

高級私人形象設計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①取得私人形象設計師職業資格證書,連續從事相關行業工作2年以上。

②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連續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經高級私人形象設計師培訓達到規定學時。

③具有本科以上學歷,連續從事相關行業工作4年以上,經高級私人形象設計師培訓達到規定學時。

④具有碩士及以上學歷,連續從事相關行業工作2年。

1.8.3鑑定方式

助理私人形象設計師、私人形象設計師實行閉卷考試、高級私人形象設計師實行閉卷筆試加論文答辯評審的方法,根據考試成績和論文評審結果確定是否通過報考級別。論文在考試前撰寫,高級私人形象設計師要求不低於5000字,在開考前提交監考老師。

1.8.4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

理論知識考試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為1:20,每個標準教室不少於2名監考人員;論文綜合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不少於5名。

1.8.5鑑定時間

理論知識考試時間為120分鐘,論文評審時間為60分鐘。

1.8.6鑑定場所及設備

理論知識考試在標準教室進行,論文評審在指定場所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