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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展策劃師國家職業標準

策劃師1.56W

  1.1職業名稱

會展策劃師國家職業標準

會展策劃師。

  1.2職業定義

從事會展市場調研、策劃、營銷和運營管理的專業人員。

  1.3職業等級

本職業共設四個等級,分別為:四級會展策劃師(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三級會展策劃

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二級會展策劃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一級會展策劃師(國家職

業資格一級)。

  1.4職業環境

室內、室外,常温。

  1.5職業能力特徵

具有良好的觀察、理解、判斷、應變、人際溝通、組織、協調能力,較好的語言和文字

表達及自主學習能力,一定的空間思維能力及形體知覺。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畢業(或同等學歷)。

  1.7培訓要求

1.7.1 培訓期限

全日制職業學校教育,根據其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確定。晉級培訓期限:四級會展策劃

師不少於180標準學時;三級會展策劃師不少於160標準學時;二級會展策劃師不少於140

標準學時;一級會展策劃師不少於120標準學時。

1.7.2 培訓教師

培訓四級、三級會展策劃師的`教師應具有二級會展策劃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相關專

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二級會展策劃師的教師應具有一級會展策劃師職

業資格證書或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一級會展策劃師的教師應具有一級

會展策劃師職業資格證書2年以上或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7.3 培訓場地設備

具有可容納20名以上學員的標準教室;有必要的教學設備、設施;室內光線、通風、

衞生條件良好。有專門的網上培訓條件(包括硬件和軟件);有輔導答疑教師。

  1.8鑑定要求

1.8.1 適用對象

從事或準備從事本職業的人員。

1.8.2 申報條件

——四級會展策劃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怍3年以上。

(2)具有中等職業學校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畢業證書。

(3)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經本職業四級會展策劃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井取得結業證書。

——三級會展策劃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和職業技術學院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畢業證書。

(3)取得四級會展策劃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4)取得四級會展策劃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三級會展

策劃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5)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

(6)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以上。

(7)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經三級會展策劃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

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二級會展策劃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三級會展策劃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三級會展策劃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經二級會展策劃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4)取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取得三級會展策劃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取得三級會展策劃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二級會展策劃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

證書。

(7)取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上作2年以上。

——一級會展策劃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 9年以上。

(2)取得二級會展策劃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3)取得二級會展策劃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一級會展策劃師正規培圳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新職業試行期間:

(4)取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13

年以上。

*相關專業:工商管理、旅遊、電子商務、廣告學、公共關係等

(5)具有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10年以上。

1.8.3 鑑定方式

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專業能力考核。理論知識考試和專業能力考核均採用閉卷筆試方式。理論知識考試和專業能力考核均實行百分制,成績皆達6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二級會展策劃師、一級會展策劃師還須進行綜台評審。

1.8.4 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

理論知識考試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為1:20,每個標準教室不少於2名考評人員;專業能力考核考評員與考生配比為l:10,每個考場不少於4名考評員;綜合評審委員不少於5人。

1.8.5鑑定時間

理論知識考試時間不少於90 min;專業能力考核時間不少於90 min;綜合評審時間不

少於30 min。

1.8.6 鑑定場所設備

標準教室。面試在條件較好的小型會議室進行,室內須配備必要的計算機設備、錄音設

備、照明設備、投影設備等,室內衞生、光線、通風條件良好,周圍環境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