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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員海關行政處罰制度考點解讀

報關員1.27W

海關行政處罰指海關根據法律授予的行政處罰權利,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海關法律、行政法規、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私運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下面我們來看看報關員海關行政處罰制度考點解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報關員海關行政處罰制度考點解讀

 一、海關行政處罰概述

  (一)海關行政處罰的含義

指海關根據法律授予的行政處罰權利,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海關法律、行政法規、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私運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

 (二)海關行政處罰的性質

海關行政處罰作為一種行政制裁行為。

 (三)海關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瞭解)

1、公正公開原則

2、法定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4、救濟原則

救濟手段包括:行政申訴、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

  二、海關行政處罰制度的基本內容(重點)

 (一)海關行政處罰的範圍

1、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私運行為

(1)私運行為(重要考點)

①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准,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税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②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税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③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④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偽報加工貿易製成品單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脱離監管的;

⑤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保税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運出區外的;

⑥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私運的其他行為的。

(2)按私運行為論處的行為(2種)(重要考點)

①明知是私運進口的貨物、物品,直接向私運人非法收購的;

②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税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

與私運人通謀為私運人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海關單證的,與私運人通謀為私運人提供私運貨物、物品的提取、發運、運輸、保管、郵寄或其他方便的,以私運的共同當事人論處。

2、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重要考點,教材463頁所列舉的行為要熟悉。)

3、由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二)海關行政處罰的管轄

1、海關行政處罰由發現違規行為的海關管轄,也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海關管轄。

2、兩個以上海關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

3、管轄不明確的案件,由有關海關協商確定管轄,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上級海關指定管轄。

4、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由海關總署指定管轄。

 (三)海關行政處罰的形式(掌握)

1、警告

2、罰款

3、沒收私運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及違法所得

4、撤銷報關企業和海關准予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的企業的註冊登記,取消從業資格,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者有關執業

5、取締未經註冊登記和未取得報關從業資格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和人員的有關活動

 (四)海關行政處罰的程序

1、一般規定(考點)

(1)案件移交

海關發現的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刑事偵查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製作案件移送函,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刑事偵查部門處理。

(2)雙人辦案

調查時,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且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

(3)迴避

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①當事人的近親屬

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 本案有利害關係

③與本案當時人有其他關係,可以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案件調查

(1)立案

(2)調查取證

(3)調查中止和終結

(4)案件審查

(5)告知、複核和聽證(參見教材466-467頁熟悉舉行聽證的範圍。聽證費由海關承擔)

3、行政處罰的決定(瞭解)

4、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1)執行

海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向海關提出申請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海關受到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決定。執行完畢的期限自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不得超過180日。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採取下列主要措施:

①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②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們法院提取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事先通知當事人)

③海關可以製作阻止出境協助函,通知出境機關阻止當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出境。

(2)中止執行

(3)恢復執行

(4)終結執行

5、簡單案件處理程序(2010年教材編排順序作了調整)

(1)簡單案件的含義

對行郵、快件、貨管、保税監管等業務現場及違法事實清楚,違法情節輕微的案件,經現場調查後,可以當場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案件。

(2)簡單案件程序的適用( )

①②(瞭解)

③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攜帶貨幣進出境,金額摺合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

④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貨物價值在人民幣20萬以下,物品價值在人民幣5萬元以下的。

(3)適用簡單案件程序的告知、調查取證和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

(4)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制發

(5)適用簡單案件程序的終止:

①海關發現新的違法事實,認為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的

②海關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無法當場進行復核的

③海關當場複核後,當事人對海關的複核意見仍然不服的

④當事人當場依法向海關要求聽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