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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新能源車使用純電動車已徵車船税款需退回

昨日獲悉,國家税務總局發佈《車船税管理規程(試行)》公告,對税款徵收、減免税退税管理等方面作出相關規定,並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鼓勵新能源車使用純電動車已徵車船税款需退回

《規程》指出,保險機構應當在收取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税,並將註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保費發票作為代收税款憑證。不過,保險機構、代徵單位對已經辦理減免税手續的車船不再代收代徵車船税。

同時,納税人在車輛登記地之外購買該強制保險、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税的,憑註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或保費發票,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税務機關不再徵收該納税年度的車船税,已經徵收的應予退還。

有統計數據顯示,截至8月,北京全市純電動汽車總數已經突破兩萬輛。為鼓勵純電動車的使用,多部門給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此次國税總局發佈的《規程》進一步指出,税務機關、保險機構、代徵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佈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減免税政策,對不屬於車船税徵税範圍的`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應當積極獲取車輛的相關信息予以判斷,對其徵收了車船税的應當及時予以退税。

此外,《規程》還規定,因質量原因,已經繳納車船税的車船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税人可以向納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税年度終了期間的税款。已完税車輛被盜搶、報廢、滅失而申請車船税退税的,由納税人納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