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人大代表:貨車嚴重超限超載應作為危險駕駛罪入

導讀:3月9日,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交通運輸廳廳長張瓊接受記者採訪時建議,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將貨運車輛嚴重超限超載運輸行為作為危險駕駛罪的一種情形。具體內容請看如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人大代表:貨車嚴重超限超載應作為危險駕駛罪入

  貨車嚴重超限超載入刑的呼聲為何越來越高?

張瓊向記者列舉了一組數據,據2016年全國人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執法檢查報告顯示, 2006年至2015年,在貨車肇事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中,因超限超載引發的約佔60%。近年來,我國發生的一系列羣死羣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也大多與貨車超限超載運輸有關。

“貨車嚴重超限超載行為極大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同時也嚴重危害公路橋樑和公路運輸市場秩序。” 張瓊説,她從三個方面向記者詳細闡述了貨車嚴重超限超載所產生的.危害。

眾所周知,超限超載運輸會極大降低車輛的安全性能,增加車輛的危險係數。研究表明,行駛時速為50公里的貨車,超限超載率達到100%時,制動距離和危險係數增加80%。

同時,貨車超限超載運輸給公路和橋樑也會造成巨大損害。據測算,車輛超限超載率30%時,公路養護費用要增加200%。

此外,公路貨運行業門檻較低,市場從業者眾多,運力大於運輸需求,市場競爭極其“慘烈”,部分承運人為爭搶貨源競相壓價,通過惡意超限超載來保證運輸利潤,這一現象已極大擾亂我國公路運輸市場秩序。

  現行法律威懾力不夠 有車輛一年內竟違法上百次

既然貨車超限超載行為危害如此嚴重,目前有何治理手段?張瓊表示,現行法律威懾力還不夠。

目前,治理超限超載主要依據《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包括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行政手段主要是依託超限檢測站進行的卸貨、處罰等,因全國公路里程長、覆蓋廣、執法力量很難全面管控。經濟手段是對收費公路上行駛的貨車實行計重收費,它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超限超載行為,但因收費公路佔全國公路總里程不到4%,總體治理效果有限。

由於違法成本低,在利益驅使下,一些車主無視公共安全肆意超限超載,有的車輛一年內竟然違法達上百次。

  超限超載入刑國外已有先例,我國目前進展如何?

據張瓊介紹,韓國對嚴重超限超載車輛駕駛人或強迫駕駛人超限超載運營者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美國則對駕駛人判處1年以上監禁。

2015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道路運輸“三超”中的嚴重超員和嚴重超速均納入刑法追究責任,為嚴重超限超載運輸入刑提供了契機。

2016年12月,交通運輸部部長李小鵬曾建議,要加快研究推進將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列入危險駕駛罪的範疇。

“嚴重超限超載行為入刑後,將形成有力威懾,提高違法運輸成本,使超限超載運輸行為明顯減少,從而有力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