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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從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税負

導語:私募股權投資,從投資方式角度看,依國外相關研究機構定義,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即通過上市、併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大家一起來看看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税負內容吧。

基金從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税負

  (一)公司型基金的税負分析

  1.增值税

在股權投資業務中,項目股息、分紅收入屬於股息紅利所得,不屬於增值税徵税範圍;項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過併購或回購等非上市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也不屬於增值税徵税範圍;若項目上市後通過二級市場退出,則需按税務機關的要求,計繳增值税。

  2.所得税

在基金層面,根據税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型基金從符合條件的境內被投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税;股權轉讓所得,按照基金企業的所得税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作為公司股東從公司型基金獲得的分配是公司税後利潤的分配,因此對於公司型投資者來説,以股息紅利形式獲得分配時,根據現行税法的相關規定,不需再繳納所得税,故不存在雙重徵税;自然人投資者需就分配繳納股息紅利所得税並由基金代扣代繳,因而需承擔雙重徵税(公司所得税與個人所得税)。

  (二)合夥型基金的税負分析

  1增值税

合夥企業層面的項自股息、分紅收入屬於股息紅利所得,不屬於增值税徵税範圍;項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過併購或回購等非上市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也不屬於增值税徵税範圍;若項目上市後通過二級市場退出,則需按税務監管機關的要求計繳增值税。

普通合夥人或基金管理人作為收取管理費及業績報酬的主體時,需按照適用税率計繳增值税和相關附加税費。

  2.所得税

根據《合夥企業法》等相關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税”的原則。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税;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税。

合夥型基金的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收入主要為兩類: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所得。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如果有限合夥人為自然人,兩類收入均按照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税率,計繳個人所得税;如果有限合夥人為公司,兩類收入均作為企業所得税應税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税。在實務中,有限合夥型基金通常根據税法的相關規定,由基金代扣代繳自然人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税。

合夥型基金的普通合夥人通常情況下為公司法人,如果普通合夥人同時擔任基金管理人,其收入大致包括兩類:按投資額分得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所得、基金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按照現行税務機關的規定,均應作為企業所得税應税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税。如果普通合夥人本身為有限合夥企業,則同樣按照“先分後税”的原則,在合夥制普通合夥人層面不繳納企業所得税,需再往下一層由每一位合夥人作為納税義務人。

  (三)契約型基金的税負分析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税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税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但進行股權投資業務的契約型股權投資基金的税收政策有待進一步明確。《信託法》及相關部門規章中並沒有涉及信託產品的税收處理問題,税務機構目前也尚未出台關於信託税收的統一規定。

實務中,信託計劃、資管計劃以及契約型基金通常均不作為課税主體,也無代扣代繳個税的法定義務,由投資者自行繳納相應税收。由於相關税收政策可能最終明確,並與現行的實際操作產生影響,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通過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等,對契約型基金的税收風險進行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