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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措施

引導語:中國銀監會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以下是本站小編分享給大家的經濟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措施,歡迎閲讀!

經濟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措施

 銀行業監督管理措施

  (一)強制信息披露

1.獲取財務資料。中國銀監會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2.現場檢查。中國銀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1)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2)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説明;(3)查閲、複製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4)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為了規範現場檢查行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還規定,首先,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監機構負責人批准。其次,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3.詢問制度。中國銀監會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説明。

4.信息披露制度。中國銀監會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二)強制整改制度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7條規定,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情況下,中國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權益的,經中國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1)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2)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資產轉讓;(4)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5)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6)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後,應當向中國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中國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三)接管、重組與撤銷

1.接管、重組與撤銷的事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有權予以撤銷。

2.接管、重組與撤銷的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重組或者被撤銷的,中國銀監會有權要求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中國銀監會的要求履行職責。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中國銀監會負責人批准,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1)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

 (四)凍結賬户

經中國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銀監機構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户;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經銀監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