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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歷年真題彙總

  一、(本題23分)

司法考試歷年真題彙總

案情:甲演出公司與乙服裝公司訂立合同一份,約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裝。完工後,由乙公司送貨上門。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務後,委託丙運輸公司為其送貨。兩輛送貨的卡車在送貨途中,遭受雷擊。其中一輛卡車倖免逃脱。另一輛起火燃燒,車毀人亡。事後,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裝公司補齊其定作的全部服裝,並承擔遲延交貨的責任;乙服裝公司則主張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加工費,服裝損失則應由丙運輸公司承擔;而丙運輸公司要求乙服裝公司支付全部運費,並分擔部分汽車損失責任。各方爭執不下,紛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假設各方均未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情況下:

1.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幾種民事法律關係?

2.定作服裝的布料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3.甲演出公司可否請求乙服裝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為什麼?

4.乙服裝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請求支付全部加工費?為什麼?

5.丙運輸公司可否請求乙服裝公司支付全部運費?可否請求乙服裝公司分擔毀損汽車的部分損失?為什麼?

  二、(本題20分)

案情:甲、乙國有企業與另外7家國有企業擬聯合組建設立永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永發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內容是:公司股東會除召開定期會議外,還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監事提議召開。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規定的關於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方面的不合法之處。經全體股東協商後,予以糾正。

2005年3月,永發公司依法登記設立,註冊資本為1億元,其中甲以工業產權出資,協議作價金額1200萬元;乙出資2400萬元,是出資最多的股東。公司成立後,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東會會議,設立了董事會。2005年5月,永發公司董事會發現,甲作為出資的工業產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的價額,為了使公司股東出資總額仍達到1億元,董事會提出瞭解決方案,即:由甲補足差額;如果甲不能補足差額,則由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分擔該差額。

2006年5月,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後,經濟效益較好,董事會擬定了一個增加註冊資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將公司現有的註冊資本由1億元增加到1.5億元。增資方案提交到股東會討論表決時,有7家股東贊成增資。7家股東出資總和為5830萬元,佔表決權總數的58.3%;有2家股東不贊成增資,2家股東出資總和為4170萬元,佔表決權總數的41.7%。股東會通過增資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執行。

2006年3月,永發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違約被訴至法院,對方以永發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總公司為由,要求永發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上述事實,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永發公司設立過程中訂立的公司章程中關於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規定是否合法?説明理由。

2.永發公司的首次股東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為什麼?

3.永發公司董事會作出的關於甲出資不足的解決方案的內容是否合法?説明理由。

4.永發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説明理由。

5.永發公司是否應承擔上海分公司的違約責任?説明理由。

  三、(本題22分)

案情:肖某為了騙取保險金,花1萬元買來一輛二手名牌轎車,通過在某國有保險公司擔任業務員的好友楊某經辦,向該保險公司謊報轎車價值為20萬元,投保車輛盜搶、毀損險之後,肖某找趙某(男,15歲),給趙某5000元報酬,請趙某將停在肖某自家平房前的轎車燒燬。趙某問為什麼,肖某説那是鄰居的車,要燒掉報復鄰居。趙某説沒問題,10天以內解決。趙某拿錢後帶上同學吳某(男,15歲)一起吃喝、上網吧。吳某問趙某哪來的許多錢,趙某告以實情,並請吳某幫忙,吳某答應,並搞來一大瓶汽油放在趙某家,準備點火用。

此間,肖某擔心轎車離自己家太近,燒車會燒到自家和鄰居的房屋,就打電話告訴趙某放棄燒車,並讓趙某將5000元錢退回。趙某已將錢花去大半,無法償還,聽後十分着急,一邊答應停止行動,過幾天退錢,一邊通知吳某就在當晚行動。吳某答應,約定當晚在燒車地點匯合。晚上,趙某帶上汽油瓶到燒車地點,吳某因害怕未去。趙某久等吳某未果,遂決定單獨行動。趙某將汽油潑到車上,點火燒車,然後躲在一邊察看動靜。趙某見火越燒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電話報火警,並急叫附近四鄰滅火。由於趙某報警、喊人救火及時,僅燒燬轎車、烤糊了臨近該轎車的幾間房屋的門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後果。

事後,肖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派楊某核定險損事故。楊某明知肖某虛報保險標的價值、惡意製造了這起保險事故,但考慮是朋友關係,還是給其出具了保險事故評估證明,致使保險公司全額賠付肖某20萬元保險金。

案發後,楊某在審訊期間主動交代:在3個月前曾利用職務上便利虛構一起車險事故,從本公司騙領到5萬元賠款,據為己有。

問題:

根據有關刑法規定及刑法原理,對本案進行全面分析。

  四、(本題20分)

案情:雷某與洪某因為一些小事而結仇。一日,洪某趁雷某上班之際來到雷某家,雷某剛滿10週歲的兒子獨自一人在家,洪某衝進去將雷某家的電視機砸壞,雷某之子上去阻攔,洪某即持匕首向其砍去,正值扭打之時,雷某下班回家,見狀驚恐萬分,為使兒子免遭不測,順手拿起一根鐵棍,追過去將洪某****在地,洪某當即昏迷,經送醫院搶救,仍致其重傷。本案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決定對雷某取保候審,雷某依法向公安機關交納了保證金,並由其公司總經理李某擔任保證人。偵查終結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認為雷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於是作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不起訴決定。被害人洪某不服,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法院以未經申訴為由拒絕受理。雷某對該不起訴決定也不服,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第9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仍然維持了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