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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修改解讀

導語:民事訴訟法是調整民事訴訟的法律規範,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範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考試內容吧。

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修改解讀

第二百零一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修改擴大了法院文書的執行管轄範圍,申請執行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擴大了執行管轄的範圍,使當事人申請執行更加方便。

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還是由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為了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權利,新增了本條,規定了當事人異議機制。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第二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為了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增加了該條的規定,在法院怠於執行的情況下,執行申請人的救濟措施。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自己執行。

第二百零四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法 律教育網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修改之後,明確規定了對案外人提出異議的審查裁定期限為15日,並且規定了對裁定不服的救濟措施,如果案外人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原判決、裁定提起再審申請;如果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零五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該條明確規定了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同時允許人民法院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

第二百一十五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本條將申請執行的期間延長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同時明確了這一規定中所説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一十六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修改之後的法條增加了"立即執行"的制度,為了針對執行通知往往給被執行人逃避債務的行為提供了機會這個問題,增加了一款規定,即"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百一十七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修改後的第十七條增加了財產報告制度,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法律教/育網的財產情況",如果被執行人提供虛假報告或者拒絕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和拘留,保證了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為了促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本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單位限制被執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徵信系統記錄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情況,同時可以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