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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案例分析題附答案(卷四)

引導語:2017年司法考試正在備考當中,大家在看書的同時也不能忘了做一些習題鞏固所學的知識。以下是本站小編分享給大家的2017司法考試案例分析題附答案(卷四),歡迎測試!

2017司法考試案例分析題附答案(卷四)

【案例一】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遺失其手袋,內有其名貴玉鐲一隻。乙拾得後,按照手袋內的名片所示積極尋找失主,與甲取得了聯繫,將玉鐲歸還給了甲。

2007年5月,甲與丙結婚。甲、丙合計開設一家茶館,茶館辦理工商登記註明的開辦人為甲。因急需資金,甲持玉鐲到信達典當行典當,經商議,玉鐲出典,獲資金8萬元,約定3個月後贖回。

因缺乏經驗,茶館慘淡經營,終致難以為繼,2008年8月甲、丙決定關閉茶館。此時茶館對外負債2萬元。

同年9月,甲、丙自覺緣分已盡,協議離婚。

【問題】

1.設,在乙向甲交還玉鐲之前,乙不慎將玉鐲摔裂,乙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麼?

2.設,甲在丟失玉鐲後焦急萬分,遂在遺失場所張貼數份啟事,稱若有人能夠找到玉鐲並送還,願以現金5000元酬謝。乙依此啟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時,甲提出,由於此玉是祖傳,丟失之際一時心急才張貼啟事,實非內心真實意願,故請乙給予諒解,不能支付該筆酬金。在此情況下,乙的請求應否得到支持?為什麼?

3.設,甲並未張貼上述啟事,乙尋找到甲,將玉鐲奉還,但要求甲承擔其為尋找失主所花費的電話費、車費、工時費320元。在此情況下,乙的行為性質應如何認定?為什麼?其請求應否得到支持?

4.設,乙拾得玉鐲後將其以5萬元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後得知此事,可否請求丁返還?為什麼?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5.甲將玉鐲典給典當行,形成什麼性質的法律關係?若3個月後甲未去贖回玉鐲,將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6.甲、丙離婚時茶館對外所欠2萬元債務仍未清償。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答案】

1.乙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物權法》第111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題中,拾得人乙僅系一般過失,故不負賠償責任。

2.乙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依《物權法》第112條:“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甲張貼啟事的行為屬於懸賞廣告,具有約束力,故乙有權要求甲支付懸賞廣告的賞金。

3.乙的行為屬於無因管理。其請求應當得到支持,因其屬於實施無因管理行為所發生的合理或必要費用。

4.可以。依《物權法》第107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讓人之日起兩年內要求受讓人返還,此權利即可實現,故本題中,甲剛剛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讓人返還。丁可以向乙請求賠償。

5.形成動產質押法律關係,屬於動產質押中的營業質。若甲不能按期贖回,玉鐲歸典當行所有。

6.債權人可向甲、丙主張連帶清償責任。

【案例二】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職員,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時不慎摔傷,住院治療兩個多月,花費醫療費若干。甲公司認為,肖某傷後留下殘疾已不適合從事原崗位的工作,於2007年4月9日解除了與肖某的勞動合同。因與公司協商無果,肖某最終於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區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期間公司減發的工資、公司2006年三季度優秀員工獎獎金等共計3.6萬元。

B區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後,肖某向與其同住一小區的B區法院法官趙某進行諮詢。趙某對案件談了幾點意見,同時為肖某推薦律師李某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並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辦法官劉某的手機號碼。肖某的律師李某聯繫了承辦法官劉某。劉某在居住的小區花園,聽取了李某對案件的法律觀點,並表示其一定會依法審理此案。兩天後,肖某來到法院找劉某説明案件的其他情況,劉某在法院的談話室接待了肖某,並讓書記員對他們的談話內容進行了記錄。

本案經審理,一審判決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支付相關費用;肖某以各項費用判決數額偏低為由提起上訴。二審開庭審理時,由於一名合議庭成員突發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臨時代替其參加庭審。在二審審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執行的申請。2008年5月12日,二審法院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該判決由原合議庭成員署名。履行期屆滿後,甲公司未履行判決書中確定的義務。肖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甲公司則向法院申請再審。

【問題】

1.糾紛發生後,肖某與甲公司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

2.訴訟中,肖某與甲公司分別應當對本案哪些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二審中,肖某依法可以對哪些請求事項申請先予執行?對該申請應當由哪個法院審查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該裁定應當由哪個法院執行?

4.若執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採取哪些與金錢相關的執行措施?對甲公司及其負責人可以採取哪些強制措施?

5.根據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據何種理由申請再審?可以向何法院申請再審?甲公司申請再審時,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如何處理?

6.本案中,有關法官的哪些行為違反了法官職業道德?

 【答案】

1.和解;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法院起訴。

2.肖某應當對以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①與甲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係;②其受傷屬工傷的'事實;③各項損失的事實;④未支付全額工資和獎金的事實。

甲公司應當對以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①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②減少肖某住院期間工資報酬的事實。

3.肖某依法可以對醫療費,住院期間的工資申請先予執行;肖某應當向二審法院申請;先予執行的裁定應當由B區法院執行。

4.①法院可採取以下與金錢有關的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強制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債務的利息。

②法院可對甲公司採取罰款的強制措施;對甲公司的負責人可採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

5. 甲公司可以二審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為由申請再審;可以向某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執行程序繼續進行。

6. 法官趙某向當事人泄露承辦人信息;向當事人就法院未決案件提供法律諮詢;法官趙某提出法律意見;法官劉某在居住的小區花園私下會見原告肖某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