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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三卷《商法》案例分析題

  【案例一】:

2017年司法考試三卷《商法》案例分析題

愛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議擬增加註冊資本,公司監事會全部七名成員堅決反對,但董事會堅持決議。於是,監事會中的三名成員聯名通知全體股東召開監時股東會議。除兩名股東因故未參加股東會以外,其他股東全部參加。與會股東最終以2/3人數通過了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認為會議的表決未到法定人數,因而決議無效。董事會認為,監事越權召開股東會,會後又對會議通過的`決議橫加指責,純屬無理之舉。問:

(1)公司董事會是否有權作出增加註冊資本的決議?

(2)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3)臨時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是否有效?

【分析】:

(1)該公司董事會無權作出增加註冊資本的決議。我國公司法規定,對增加註冊資本等重大事項的決議應當由股東會作出。

(2)臨時股東會的召集程序合法。公司法規定,1/3以上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本次臨時股東會由三名監事召集,該公司共有監事七人,達到1/3以上。

(3)股東會通過增加註冊資本的決議無效。公司法規定,股東會通過增加註冊資本的決議應當由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而此次臨時股東會的表決只是參加本次股東會的2/3股東通過。

  【案例二】:

張×、李×、趙×3人投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張×出資20萬元人民幣,李×以價值20萬元的房屋出資,趙×出資人民幣10萬元。後經營失敗,公司欠甲100萬元,公司資產價值50萬元,甲知道張×具有償還能力,在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要求張×償還所欠的債務。若你是甲的法律顧問,對甲的要求如何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