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分析題
導語: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和評卷,成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佈。本站小編帶着大家一起來看看相關的案例分析吧。
【案情】
甲、乙、丙分別於2010年11月與A公司簽訂了培訓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
發生了糾紛,甲、乙於2011年9月向黃河市北 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同無效,要求 被告A公司返還甲、乙各自所交的保證金2萬 元,退還所交學費及各種其他費用1萬元,並要 求賠償損失3萬元。某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後,追加丙為共同原告,經過法庭調查以及雙方當事人當庭辯論,在公開合議的基礎上當庭宣 判合同無效,並判令被告分別返還三原告保證金各2萬元,學費及其他費用l萬元。 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中級人民法院將三原告作為上訴人,A公司作勾被上訴人開庭進行了審理。在審理中,甲、乙、丙認為A公司在其廣告宣傳中擅自使用他們三人的照片,侵犯了他們的肖像權,請求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二審法院對此與上訴請求進行合併審理,並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被告因擅自使用甲、乙、丙的照片,向三人各賠償4000元精神損失。
判決生效後,A公司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問題:
1.請指出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存在的問題,並説明理由。
2.如何評價法院一審判決,為什麼?
3.請指出二審法院在審理中存在的問題,並説明理由。
4.如果省高院裁定再審此案,可以由哪些法院對此案件進行再審?
【答案】
1.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存在的問題有: (1)一審法院追加丙為共同原告是錯誤的。本案中,甲、乙、丙分別與A公司訂立勞務培訓合同,發生的爭議屬於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的普通共同訴訟。(2)一審法院當庭合議是錯誤的。公開審判雖然是案件審理的原則,但是公開審判不包括當庭合議。
2.一審審判是不全面的,因為一審判決遺漏了原告提出賠償損,矢的訴訟請求。
3.二審法院存在的問題有:(1)二審程序中將甲、乙、丙三原告作為上訴人,A公司作為被上訴人是錯誤的,應當將甲、乙、丙和A公司均列為上訴人。(2)二審程序中,將甲、乙、丙認為A公司在其廣告宣傳中侵犯他們肖像權、請求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的訴訟請求與上訴請求合併審理是錯誤的。
4.如果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此案,可以由自己審理,也可以交由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或交由與市中級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法院再審。
【解析】
1.(1)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57條的相關規定,只有必要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法院才可以追加,必要共同訴訟的原告具有選擇是否參加共同訴訟的權利。但是本題中甲、乙、丙屬於普通共同訴訟人,法院不可以依職權直接追加丙為共同當事人,丙沒有起訴,不能被追加。
(2)公開審判雖然是案件審理的原則,但是公開審判不包括當庭合議。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公開審判,祕密合議,對案件進行合議應當休庭進行。
2.一審法院應當依照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全面的審理,一審判決遺漏了該訴訟請求,是錯誤的。,
3.二審法院存在的'問題有: (1)《民事訴訟法意見》第l76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訴的,均為上訴人。”甲、乙、丙、A公司作為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應該都作為上訴人。
(2)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l84條的規定可知,甲、乙、丙認為A公司在其廣告宣傳中侵犯他們的肖像權,請求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的訴訟請求為當事人在二審中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訴。二審法院合併審理,剝奪了當事人對此訴求的上訴權,這種做法是錯誤的。
4.依《民事訴訟法》第l99條的規定可知,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本案中的不符合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條件。故應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符合漆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巾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當事人A公司申請再審,再審法院只能是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法院後,可以由省高級人民法院自己審理,也可以交由其他人民法院(與市中級人民法院同級)再審,還也可以交由原審法院市中級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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