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民法必備考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條。
一、民事行為能力的效力
1.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2. 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條)
(2)因無權代理(但不構成表見代理)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條)
(3)因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條)
3. 無效合同
(1)《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兩種情形
① 根據《合同法》第53條,預先免除下列兩類責任的免責條款無效:
A. 免除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的責任的
B. 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害的責任的。
②無論這兩類免責條款採用的是格式條款還是個別協商條款,也無論其免除的是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均屬無效
(3)合同部分無效
①無效部分與有效部分是一個整體,屬於一個合同的內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無效事由。
③無效部分具有可分性。所謂可分性,指將無效部分去除,剩餘的部分還能成其為一個合同,且與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初衷不相違背。
如果除去無效部分,從訂立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衡量,剩餘的部分對於當事人而言已無意義或已不公平合理,則應認定合同全部無效。
換言之,無效部分不能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堅持的合同主要條款。
二、訴訟時效的起算
普通時效期間與特殊時效期間的起算: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且知道債務人之日起計算。換言之,從債權人能夠行使權利之日起計算。
根據《民法通則》第154條,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次日)開始計算。
具體而言:
(1)人身損害,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且知道義務人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且知道義務人人之日起算。
(2)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均從租賃期屆滿之日起起算(《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第25條)。
(4)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依照《合同法》第61條、62條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5)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的,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賠償損失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須注意:撤銷權屬於形成權,適用1年的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返還原物請求權系物權請求權,也不是適用訴訟時效)。
(6)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7)無因管理之債,管理人請求本人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不適當無因管理,本人請求管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從本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8)侵權行為具有持續性的,從侵權行為實施終了之日起計算,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從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
(9)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所謂“保險事故發生之日”,指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責任性質與責任數額確定之日,而不是侵害發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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