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考試《刑法》備考重要考點
司法考試主要測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今天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了最新司法考試《刑法》備考重要考點,希望對大家考試有所幫助。
刑事責任年齡
(一)對老人犯罪從寬處罰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適用緩刑從寬:對符合條件的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1.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
(1)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禁止適用死刑。
(3)不成立一般累犯。
(4)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必須適用緩刑
(5)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在入伍、就業時,免除報告犯罪前科。
2.掌握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對八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就這一規定而言,應注意以下幾點:
(1)只對這八類嚴重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其他犯罪行為無論多嚴重,都不承擔責任。
就毒品犯罪而言,只包括販賣毒品罪,不包括其他毒品犯罪,對其他毒品犯罪,如走私毒品罪、強迫他人吸毒罪等都不承擔刑事責任。
(2)這裏列舉的是八種行為,而不是八個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釋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實施以上行為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以上罪名的,應當按照以上罪名定罪處罰。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 故意殺人包括實施其他犯罪過程中實施的故意殺人行為。如綁架的過程中殺害人質,14-16對綁架罪不負責任,但殺害人質的,定故意殺人罪。15週歲與17週歲的人合夥綁架殺害人質,17歲定綁架罪,15歲定故意殺人罪。
②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包括實施其他犯罪致人重傷死亡轉化後按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處理的情形,如侮辱、抗税、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妨害公務、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等。
③ ****罪包括在實施其他犯罪過程中實施****。如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組織強迫賣淫過程中****。
④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⑤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攜帶凶器搶奪的,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
⑥ 教唆他人實施以上八種行為之一的,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特殊主體
1.概念。
特殊主體是針對自然人犯罪而言的。
2.只要求實行犯是特殊主體,教唆犯、幫助犯可以是一般主體。如女幫男****,妻子協助局長丈夫受賄。
3.與貪污罪有關的一個司法解釋:
(1)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將本單位的財產據為己有的,以主犯的身份定性。
① 國家工作人員的判斷:
就非國有制單位而言(包括國有控股公司):關鍵看委派的單位。
國有單位委派的,視為國家工作人員;非國有單位委派的,視為非國家工作人員。
②如果從題目表述能夠看出誰起主要作用的,以起主要作用的為主犯;看不出誰起主要作用的,以地位高的為主犯;既無法判斷誰起主要作用,也無法判斷級別高低的,定貪污罪。
主犯——地位高——貪污罪
(2)單位外部的人員與單位內部的人員勾結,侵吞、竊取、騙取單位財產予以私分的,以單位內部的人員的身份定性。
單位犯罪
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一)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的情形:
1.法律沒有規定可以按單位犯罪處理的:單位犯罪具有嚴格的法定性。
2.沒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企業犯罪的,按個人犯罪論處。
3.個人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單位犯罪的,以個人犯罪論處。
4.單位成立後主要以犯罪為目的.,以個人犯罪論處。
5.盜用單位名義犯罪,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以個人犯罪論處。
(二)主要的單位犯罪和非單位犯罪:
1.理論規律:
自然犯不能由單位構成,只有法定犯才可能由單位構成。
2.立法規律:
(1)整節犯罪基本都可由單位構成的,主要有:
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前兩節和後兩節:第1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第2節“走私犯罪”、第7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第8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第6節妨害税收徵管罪除“抗税罪”外都可由單位構成。
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第6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第9節“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2)整章、整節犯罪一般都不能由單位構成的:
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除“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外,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除“強迫勞動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後兩個罪名為《修正案七》增加)外,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除“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修正案八》規定),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二節“妨害司法罪”除“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修正案七規定)外,都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當然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3)金融詐騙罪比較特殊,有三個犯罪(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有價證券詐騙)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其他都可以由單位構成。
正當防衞
(一)成立要件:五項條件
1.起因條件:必須存在不法侵害行為。
(1)只能針對人的行為。對動物的自發侵害進行反擊不成立正當防衞;動物受人驅使襲擊他人,被害人無論是對動物進行反擊,還是對驅使動物的人進行反擊,都成立正當防衞。
(2)不存在不法侵害以為存在不法侵害對他人進行打擊是假想防衞,定過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必須正在發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經開始,並且尚未結束。否則是事先的防衞和事後的防衞(防衞不適時),構成故意犯罪。
(1)開始的時間:一般情況下,自不法侵害人着手實施不法侵害行為時開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十分明顯、緊迫,待其着手實行後無法避免危害結果時,也應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
(2)結束的時間: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包括侵害人被制服、自動停止侵害、逃離現場、已經造成損害後並且不可能造成更嚴重的損害後果。
事後防衞:在不法侵害行為結束後進行防衞屬事後防衞。事後防衞考得較多,按故意犯罪處理。
一個重要例外:在財產犯罪中,行為雖然已經結束,現場還來得及挽回損失的(因為財產還沒有完全脱離控制),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實行正當防衞。
3.主觀條件:必須具有防衞的意圖。
中國刑法學界傳統上認為,主觀上具有防衞的意圖,是指主觀上是為了保護合法利益。
新的觀點認為,防衞意圖包括防衞認識和防衞意志兩個方面。防衞認識是指行為人認識到對方正在實施不發侵犯行為;防衞意志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保護合法利益。
防衞挑撥、互毆、偶然防衞主觀上不是為了保護合法利益,不成立正當防衞。
4.對象條件:必須是針對加害人。
針對其他人不成立正當防衞。
對象錯誤常見的是圍魏救趙,不成立正當防衞,但可成立緊急避險。
5.限度條件: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
理論上一般概括為:大體制止不法侵害行為的發生。可以小於、等於、大於不法侵害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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