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民法動產質權的效力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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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三民法考點:動產質權的效力
(1)對質權人的效力
A.質權人的權利
a、佔有質物,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佔有質物。
b、收取孳息
c、轉質
【重點法條】:《擔保法解釋》第94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注意:承諾轉質――轉質不允許增加出質人的質物上的負擔)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d、處分質物並就其價金優先受償
e、費用支付請求權
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f、保全質權的權利
【重點法條】:《擔保法》第70條: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B.質權人的義務
a、保管標的物
b、返還質物的義務——質權消滅時
【重點法條】:《擔保法》第71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2)對出質人的效力
A.出質人的權利
a、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b、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c、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B.出質人的義務
【重點法條】:《擔保解釋》第84條: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後,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汽車也可以善意取得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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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常用的法律格言一定要記得。注意沒有必要專門抽時間去記,儘量利用吃飯的時間或者上廁所的時間,這對做論述題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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