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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區社會工作服務指南辦法

近年來,不少地方圍繞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政策制度、體制機制、方式方法等進行了一系列實踐探索,在拓寬服務領域、深化服務內涵、提高服務質量、滿足社會需求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社區社會工作服務指南辦法,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最新社區社會工作服務指南辦法

  一、充分認識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重要性與緊迫性

社會工作服務是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運用專業方法為有需要的人羣提供的包括困難救助、矛盾調處、人文關懷、心理疏導、行為矯治、關係調適、資源協調、社會功能修復和促進個人與環境適應等在內的專業服務,是現代社會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是政府利用財政資金,採取市場化、契約化方式,面向具有專業資質的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制度,深入推進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是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促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創新公共財政投入方式、拓寬公共財政支持範圍、提高公共財政投入效益的重要舉措;是改進現代社會管理服務方式、豐富現代社會管理服務主體、完善現代社會管理服務體系的客觀需要;對於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有效滿足人民羣眾不斷增長的個性化、多樣化社會服務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不少地方圍繞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政策制度、體制機制、方式方法等進行了一系列實踐探索,在拓寬服務領域、深化服務內涵、提高服務質量、滿足社會需求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但從整體上看,我國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還存在着政策制度不健全、體制機制不完善、規模範圍較小等問題,與中央加快構建現代社會服務體系、增強民生保障能力、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目標要求和人民羣眾不斷增長的社會服務需求相比尚有較大差距。各級民政和財政部門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充分總結借鑑國內外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實踐經驗,以改革創新精神,採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快推進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

  二、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大力推進公共財政改革,以滿足人民羣眾服務需求、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為根本出發點,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體制機制為着力點,以培養使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扶持發展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為基礎,深入推進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為進一步完善現代社會服務體系、深化公共財政體制改革、促進社會事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則。堅持立足需求、量力而為,從人民羣眾最基本、最緊迫的需求出發設計、實施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用人民羣眾社會服務需求是否得到有效滿足作為檢驗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重要標準;通過以點帶面、點上突破、面上推廣方式,以城市流動人口、農村留守人員、困難羣體、特殊人羣和受災羣眾為重點,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逐步拓展政府購買的領域和範圍。堅持政府主導、突出公益,加強對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組織領導、政策支持、財政投入和監督管理,充分尊重市場主體地位,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社會服務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通過公開透明、競爭擇優方式選擇服務提供機構;引導服務提供機構按照公益導向原則組織實施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堅持鼓勵創新、強化實效,立足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充分借鑑國內外有益經驗,創新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體制機制,改進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具有中國特色的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制度;切實加強績效管理,降低服務成本,提高服務效率,增強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標。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政策制度,建立完善的社會工作服務標準體系,形成協調有力的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管理體制以及規範高效的工作機制;加大財政投入力度,逐步拓寬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範圍、擴大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規模、提升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質量;加快培養一支高素質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發展一批數量充足、治理科學、服務專業、作用明顯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提高其承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能力,使社會工作服務的範圍、數量、規模和質量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有效滿足人民羣眾個性化、多樣化、專業化服務需求。

  三、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主體、對象、範圍、程序與監督管理

(一)購買主體。各級政府是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主體。各級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級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和績效評估;各級財政部門具體負責本級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規劃計劃審核、經費安排與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和羣團組織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社會工作服務需求評估,向同級民政部門申報社會工作服務計劃並具體實施。

(二)購買對象。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對象主要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一支能夠熟練掌握和靈活運用社會工作知識、方法和技能的專業團隊,具備完善的內部治理結構、健全的規章制度、良好的社會公信力以及較強的公益項目運營管理和社會工作專業服務能力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具備相應能力和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承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

(三)購買範圍。按照“受益廣泛、羣眾急需、服務專業”原則,重點圍繞城市流動人口、農村留守人員、困難羣體、特殊人羣和受災羣眾的個性化、多樣化社會服務需求,組織開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實施城市流動人口社會融入計劃,為流動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業援助、生計發展、權益維護等服務,幫助其儘快融入城市生活,實現城市户籍居民與外來經商務工人員的.和諧共處。實施農村留守人員社會保護計劃,幫助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人緩解生活困難,構建完善的社會保護與支持網絡。實施老年人、殘疾人社會照顧計劃,為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會參與、代際溝通等服務,構建系統化、人性化、專業化的養老助殘服務機制。實施特殊羣體社會關愛計劃,幫助藥物濫用人員、有不良行為青少年、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討人員、社區矯正人員、服刑人員、刑釋解教人員等特殊人羣糾正行為偏差、緩解生活困難、疏導心理情緒、改善家庭和社區關係、恢復和發展社會功能。實施受災羣眾生活重建計劃,圍繞各類受災羣眾的經濟、社會、心理需要,開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導、社區重建、資源鏈接、生計項目開發等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幫助受災羣眾重樹生活信心、修復社會關係、恢復生產生活。

(四)購買程序。一是編制預算。民政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協調有關部門和羣團組織切實做好人民羣眾尤其是困難羣體、特殊人羣社會服務需求的摸底調查與分析評估,核算服務成本,提出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數量、規模、質量與效果目標要求,科學編制年度社會工作服務項目預算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二是組織購買。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原則上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對只能從有限範圍服務機構購買,或因技術複雜、性質特殊而不能確定具體服務要求、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方式購買。對只能從唯一服務提供機構購買的,向社會公示並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組織採購。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組織實施,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要求。三是簽訂合同。民政部門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與服務提供機構訂立購買服務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四是指導實施。財政和民政部門要及時下撥購買經費,指導、督促服務承接機構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

(五)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監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購買文件檔案,制定具體、詳實、嚴格的專業服務、資金管理及效果評價等方面指導標準。切實加強過程監管,按照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要求,對專業服務過程、任務完成和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督促檢查。建立由購買方、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及時組織對已完成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的結項驗收。積極推進第三方評估,發揮專業評估機構、行業管理組織、專家等方面作用,對服務機構承擔的項目管理、服務成效、經費使用等內容進行綜合考評。堅持過程評估與結果評估、短期效果評估與長遠效果評估、社會效益評估與經濟效益評估相結合,確保評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觀性和科學性。將考評結果與後續政府購買服務掛鈎,對考評合格者,繼續支持開展購買服務合作;對考評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見,並取消一定時期內承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資格;情節嚴重者,依法依約追究有關責任。建立社會工作服務提供機構徵信管理制度。

  四、加強對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組織領導

(一)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將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提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基本公共服務發展規劃。適應社會工作分佈廣泛、高度分散的特點,建立健全以民政和財政部門為主導、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各省級民政和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加強社會工作行業組織建設,發揮其在推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中的積極作用。

(二)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制度。適時制定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管理辦法。將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要求納入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以及政府採購、公共財政投入等方面法規政策和部門規章制修訂範圍。圍繞社會工作服務流程、專業方法、質量控制、監督管理、需求評估、成本核算、招投標管理、績效考核、能力建設等環節,加快相關標準研製步伐,逐步建立科學合理、協調配套的社會工作管理服務標準體系,為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提供有力技術保障。

(三)培育發展社會工作服務載體。在充分發揮現有相關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作用基礎上,通過完善管理體制、適當放寬准入條件和簡化登記程序等措施,鼓勵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創辦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採取財政資助、落實税收優惠政策、提供辦公場所等方式支持處於起步階段、具有發展潛力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引導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管理服務隊伍建設,提升資源整合、項目管理和社會工作服務水平,增強承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能力。建立健全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信息公開制度,着力提高其社會公信力。培育發展一批社會工作專業能力建設與評估諮詢機構,為更好開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提供專業支持。

(四)加大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經費投入。各級財政要將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逐步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擴大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範圍和規模,帶動建立多元化社會工作服務投入機制。探索建立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庫,實現項目庫管理與預算編制的有機銜接。從民政部門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資金,用於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鼓勵社會資金支持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嚴格資金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科學有效。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工作服務,引導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困難羣體、特殊人羣以及中西部地區和老少邊窮地區提供專業服務。

(五)加強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宣傳交流。積極發揮各類新聞媒體作用,加強對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宣傳。定期組織開展優秀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和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評選,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工作服務的積極性,增強社會各界對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認同與支持。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信息管理平台,依託信息網絡技術,開展需求調查、計劃發佈、項目管理、政策宣傳、信息公開等工作,提升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管理水平。定期舉辦社會工作宣傳週、項目推介會、展示會、公益創投等活動,為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交流經驗、推廣項目、爭取資源創造條件。

心理健康是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公共衞生問題和社會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和關於加強心理健康服務的要求,根據《精神衞生法》《“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和相關政策,現就加強心理健康服務、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心理健康服務的重要意義

心理健康是人在成長和發展過程中,認知合理、情緒穩定、行為適當、人際和諧、適應變化的一種完好狀態。心理健康服務是運用心理學及醫學的理論和方法,預防或減少各類心理行為問題,促進心理健康,提高生活質量,主要包括心理健康宣傳教育、心理諮詢、心理疾病治療、心理危機干預等。心理健康是健康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廣大人民羣眾幸福安康、影響社會和諧發展。加強心理健康服務、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是改善公眾心理健康水平、促進社會心態穩定和人際和諧、提升公眾幸福感的關鍵措施,是培養良好道德風尚、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求,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一項源頭性、基礎性工作。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心理健康服務和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要求加強心理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規範化管理。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從健全心理健康服務體系、搭建心理關愛服務平台、拓展心理健康服務領域、開展社會心理疏導和危機干預、建立專業化心理健康服務隊伍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為進一步做好加強心理健康服務、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工作奠定了基礎。

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社會快速轉型期,人們的生活節奏明顯加快,競爭壓力不斷加劇,個體心理行為問題及其引發的社會問題日益凸顯,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一方面,心理行為異常和常見精神障礙人數逐年增多,個人極端情緒引發的惡性案(事)件時有發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的危險因素。另一方面,心理健康服務體系不健全,政策法規不完善,社會心理疏導工作機制尚未建立,服務和管理能力嚴重滯後。現有的心理健康服務狀況遠遠不能滿足人民羣眾的需求及經濟建設的需要。加強心理健康服務、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迫在眉睫。

加強心理健康服務,開展社會心理疏導,是維護和增進人民羣眾身心健康的重要內容,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的重要途徑,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從深化健康中國建設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心理健康服務、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的重要意義,堅持問題導向,增強責任意識,自覺履行促進羣眾心理健康責任,加強制度機制建設,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作出積極貢獻。

  二、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落實健康中國建設戰略部署,強化政府領導,明確部門職責,完善心理健康服務網絡,加強心理健康人才隊伍建設。加強重點人羣心理健康服務,培育心理健康意識,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羣眾心理健康服務需求,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

2.基本原則

——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全面普及和傳播心理健康知識,強化心理健康自我管理意識,加強人文關懷和生命教育,消除對心理問題的偏見與歧視,預防和減少個人極端案(事)件發生。

——黨政領導,共同參與。進一步強化黨委政府加強心理健康服務、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的領導責任,加強部門協調配合,促進全社會廣泛參與,單位、家庭、個人盡力盡責。

——立足國情,循序漸進。從我國基本國情和各地實際出發,將滿足羣眾需求與長遠制度建設相結合,逐步建立健全心理健康和社會心理服務體系。

——分類指導,規範發展。堅持全民心理健康素養提高和個體心理疏導相結合,滿足不同羣體心理健康服務需求,促進心理健康服務科學、規範、有序發展。

3.基本目標

到2020年,全民心理健康意識明顯提高。各領域各行業普遍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健康促進工作,加快建設心理健康服務網絡,服務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心理健康服務納入城鄉基本公共服務體系,重點人羣心理健康問題得到關注和及時疏導,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初步建成。

到2030年,全民心理健康素養普遍提升。符合國情的心理健康服務體系基本健全,心理健康服務網絡覆蓋城鄉,心理健康服務能力和規範化水平進一步提高,常見精神障礙防治和心理行為問題識別、干預水平顯著提高,心理相關疾病發生的上升勢頭得到緩解。

  三、大力發展各類心理健康服務

4.全面開展心理健康促進與教育。各地要結合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提高公民心理健康素養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我國優秀傳統文化對促進心理健康的積極作用。結合“世界精神衞生日”及心理健康相關主題活動等,廣泛開展心理健康科普宣傳。各級宣傳和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書刊、影視、動漫等傳播形式,組織創作、播出心理健康宣傳教育精品和公益廣告,利用影視、綜藝和娛樂節目的優勢傳播自尊自信、樂觀向上的現代文明理念和心理健康意識。各地基層文化組織要採用羣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將心理健康知識融入羣眾文化生活。創新宣傳方式,廣泛運用門户網站、微信、微博、手機客户端等平台,傳播心理健康知識,倡導健康生活方式,提升全民心理健康素養,培育良好社會心態。各類媒體要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在傳播心理健康知識與相關事件報導中要注重科學性、適度性和穩定性,營造健康向上的社會心理氛圍。倡導“每個人是自己心理健康第一責任人”的理念,引導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有意識地營造積極心態,預防不良心態,學會調適情緒困擾與心理壓力,積極自助。(國家衞生計生委、中宣部、文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積極推動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服務。充分發揮心理健康專業人員的引導和支持作用,幫助公民促進個性發展和人格完善,更好地進行人生選擇,發展自身潛能,解決生活、學習、職業發展、婚姻、親子、人際交往等方面的心理困擾,預防心理問題演變為心理疾病,促進和諧生活,提升幸福感。

倡導大眾科學認識心理行為問題和心理疾病對健康的影響,將提高心理健康意識貫穿終生,逐步消除公眾對心理疾病的病恥感,引導心理異常人羣積極尋求專業心理諮詢和治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專業心理健康服務機構要主動發現心理疾病患者,提供規範的心理疾病診療服務,減輕患者心理痛苦,促進患者康復。(國家衞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6.重視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熱線服務、心理評估、心理諮詢、心理治療、精神科治療等銜接遞進、密切合作的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服務模式,重視和發揮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的作用。將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納入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加強心理危機干預和援助隊伍的專業化、系統化建設,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在突發事件發生時,立即開展有序、高效的個體危機干預和羣體危機管理,重視自殺預防。在事件善後和恢復重建過程中,依託各地心理援助專業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願服務組織和心理援助熱線,對高危人羣持續開展心理援助服務。(國家衞生計生委牽頭,中央綜治辦、民政部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重點人羣心理健康服務

7.普遍開展職業人羣心理健康服務。各機關、企事業和其他用人單位要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員工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實施員工心理援助計劃,為員工提供健康宣傳、心理評估、教育培訓、諮詢輔導等服務,傳授情緒管理、壓力管理等自我心理調適方法和抑鬱、焦慮等常見心理行為問題的識別方法,為員工主動尋求心理健康服務創造條件。對處於特定時期、特定崗位、經歷特殊突發事件的員工,及時進行心理疏導和援助。(各部門分別負責)

8.全面加強兒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關注和滿足兒童心理髮展需要,保持兒童積極的情緒狀態,讓兒童感受到尊重和接納。特殊教育機構要針對學生身心特點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培養學生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的心理品質。中國小校要重視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養積極樂觀、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質,促進學生身心可持續發展。高等院校要積極開設心理健康教育課程,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重視提升大學生的心理調適能力,保持良好的適應能力,重視自殺預防,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共青團等組織要與學校、家庭、社會攜手,開展“培育積極的心理品質,培養良好的行為習慣”的心理健康促進活動,提高學生自我情緒調適能力,尤其要關心留守兒童、流動兒童心理健康,為遭受學生欺凌和校園暴力、家庭暴力、性侵犯等兒童青少年提供及時的心理創傷干預。(教育部牽頭,民政部、共青團中央、中國殘聯按職責分工負責)

9.關注老年人、婦女、兒童和殘疾人心理健康。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尤其是老齡辦、婦聯、殘聯和基層組織要將老年人、婦女、兒童和殘疾人心理健康服務作為工作重點。充分利用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基層老年協會、婦女之家、殘疾人康復機構、有資質的社會組織等宣傳心理健康知識。通過培訓專兼職社會工作者和心理工作者、引入社會力量等多種途徑,為空巢、喪偶、失能、失智、留守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心理輔導、情緒疏解、悲傷撫慰、家庭關係調適等心理健康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適當擴展老年活動場所,組織開展健康有益的老年文體活動,豐富廣大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在老年人生病住院、家庭出現重大變故時及時關心看望。加強對孕產期、更年期等特定時期婦女的心理關懷,對遭受性侵犯、家庭暴力等婦女及時提供心理援助。加強對流動、留守婦女和兒童的心理健康服務。鼓勵婚姻登記機構、婚姻家庭糾紛調解組織等積極開展婚姻家庭輔導服務。發揮殘疾人社區康復協調員、助殘社會組織作用,依託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廣泛宣傳心理健康知識,為殘疾兒童家長、殘疾人及其親友提供心理疏導、康復經驗交流等服務。通過開展“志願助殘陽光行動”、“鄰里守望”等羣眾性助殘活動,為殘疾人提供心理幫助。護理院、養老機構、殘疾人福利機構、康復機構要積極引入社會工作者、心理諮詢師等力量開展心理健康服務。(民政部、全國婦聯、中國殘聯、全國老齡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10.重視特殊人羣心理健康服務。健全政府、社會、家庭“三位一體”的幫扶體系,加強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消除對特殊人羣的歧視,幫助特殊人羣融入社會。各地綜治、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衞生計生等部門要高度關注流浪乞討人員、服刑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社區矯正人員、社會吸毒人員、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等特殊人羣的心理健康。加強心理疏導和危機干預,提高其承受挫折、適應環境能力,預防和減少極端案(事)件的發生。(中央綜治辦牽頭,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衞生計生委、中國殘聯按職責分工負責)

11.加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各級綜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衞生計生、殘聯等單位建立精神衞生綜合管理小組,多渠道開展患者日常發現、登記、隨訪、危險性評估、服藥指導等服務。動員社區組織、患者家屬參與居家患者管理服務。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等制度的銜接,逐步提高患者醫療保障水平。做好貧困患者的社會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體系,大力推廣“社會化、綜合性、開放式”的精神障礙康復模式,做好醫療康復和社區康復的有效銜接。(中央綜治辦、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衞生計生委、中國殘聯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務體系

12.建立健全各部門各行業心理健康服務網絡。各級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依託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人力資源部門、衞生室(或計生辦),普遍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培養心理健康服務骨幹隊伍,配備專(兼)職心理健康輔導人員。教育系統要進一步完善學生心理健康服務體系,提高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服務的專業化水平。每所高等院校均設立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中心(室),按照師生比不少於1:4000配備從事心理輔導與諮詢服務的專業教師。中國小校設立心理輔導室,並配備專職或兼職教師。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機構要配備專(兼)職心理健康工作人員。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要根據行業特點普遍設立心理服務機構,配備專業人員,成立危機干預專家組,對系統內人員和工作對象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評估和心理訓練等服務。(各部門分別負責)

13.搭建基層心理健康服務平台。將心理健康服務作為城鄉社區服務的重要內容,依託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或基層綜治中心建立心理諮詢(輔導)室或社會工作室(站),配備心理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者,協調組織志願者,對社區居民開展心理健康宣傳教育和心理疏導。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發揮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在婚姻家庭、鄰里關係、矯治幫扶、心理疏導等服務方面的優勢,進一步完善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三社聯動機制,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引導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積極參與心理健康服務,為貧困弱勢羣體和經歷重大生活變故羣體提供心理健康服務,確保社區心理健康服務工作有場地、有設施、有保障。(中央綜治辦、民政部、國家衞生計生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14.鼓勵培育社會化的心理健康服務機構。鼓勵心理諮詢專業人員創辦社會心理健康服務機構。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培育專業化、規範化的心理諮詢、輔導機構,通過購買社會心理機構的服務等形式,向各類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用人單位、基層組織及社區羣眾提供心理諮詢服務,逐步擴大服務覆蓋面,併為弱勢羣體提供公益性服務。社會心理諮詢服務機構要加大服務技能和倫理道德的培訓,提升服務能力和常見心理疾病的識別能力。(國家衞生計生委、民政部、工商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5.加強醫療機構心理健康服務能力。衞生計生等部門要整合現有資源,進一步加強心理健康服務體系建設,支持省、市、縣三級精神衞生專業機構提升心理健康服務能力,鼓勵和引導綜合醫院開設精神(心理)科。基層醫療衞生機構普遍配備專職或兼職精神衞生防治人員。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診療服務中加強人文關懷,普及心理諮詢、治療技術在臨牀診療中的應用。精神衞生專業機構要充分發揮引領示範作用,對各類臨牀科室醫務人員開展心理健康知識和技能培訓,注重提高抑鬱、焦慮、老年痴呆、孤獨症等心理行為問題和常見精神障礙的篩查識別、處置能力。要建立多學科心理和軀體疾病聯絡會診制度,與高等院校和社會心理服務機構建立協作機制,實現雙向轉診。婦幼保健機構要為婦女兒童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健康諮詢與指導、心理疾病的篩查與轉診服務。各地要充分發揮中醫藥在心理健康服務中的作用,加強中醫院相關科室建設和人才培養,促進中醫心理學發展。基層醫療衞生機構和全科醫師要大力開展心理健康宣傳和服務工作,在專業機構指導下,探索為社區居民提供心理評估服務和心理諮詢服務,逐步將兒童常見心理行為問題干預納入兒童保健服務。監管場所和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積極創造條件,為被監管人員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供心理治療、心理諮詢和心理健康指導。(國家衞生計生委牽頭,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國家中醫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強心理健康人才隊伍建設

16.加強心理健康專業人才培養。教育部門要加大應用型心理健康專業人才培養力度,完善臨牀與諮詢心理學、應用心理學等相關專業的學科建設,逐步形成學歷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相結合的心理健康專業人才培養制度。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開設臨牀與諮詢心理學相關專業,建設一批實踐教學基地,探索符合我國特色的人才培養模式和教學方法。醫學、教育、康復、社會工作等相關專業要加強心理學理論教學和實踐技能培養,促進學生理論素養和實踐技能的全面提升。依託具有資質和良好聲譽的醫療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會心理健康服務機構建立實踐督導體系。(教育部牽頭,民政部、國家衞生計生委、中科院配合)

17.促進心理健康服務人才有序發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心理諮詢師資格鑑定的規範管理,進一步完善全國統一的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標準。加強對心理諮詢師培訓的管理,改進鑑定考核方式,加強實踐操作技能考核。對理論知識考試和實踐操作技能考核都合格的考生核發職業資格證書,並將其信息登記上網,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加強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

衞生計生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心理健康專業人員培養和使用的制度建設。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重視心理健康專業人才培養,鼓勵醫療機構引進臨牀與諮詢心理、社會工作專業的人才,加強精神科醫師、護士、心理治療師、心理諮詢師、康復師、醫務社會工作者等綜合服務團隊建設。積極培育醫務社會工作者隊伍,充分發揮其在醫患溝通、心理疏導、社會支持等方面優勢,強化醫療服務中的人文關懷。(國家衞生計生委牽頭)

各部門、各行業對所屬心理健康服務機構和人員加強培訓、繼續教育及規範管理,制定本部門本行業心理健康服務標準和工作規範,明確崗位工作要求,定期進行考評。(各部門分別負責)

18.完善心理健康服務人才激勵機制。各有關部門要積極設立心理健康服務崗位,完善人才激勵機制,逐步將心理健康服務人才納入專業技術崗位設置與管理體系,暢通職業發展渠道,根據行業特點分類制定人才激勵和保障政策。在醫療服務價格改革中,要注重體現心理治療服務的技術勞務價值。要加大專業人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力度,幫助專業人才實現自我成長和能力提升。鼓勵具有相關專業背景並熱心大眾心理健康服務的組織和個人,積極參加心理健康知識宣傳普及等志願服務。(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衞生計生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19.發揮心理健康服務行業組織作用。在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下,建立跨專業、跨部門的國家心理健康服務專家組,充分發揮心理健康服務行業組織作用,對各部門各領域開展心理健康服務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依託專家組和行業組織,制訂心理健康服務機構和人員登記、評價、信息公開等工作制度,建立國家和區域心理健康服務機構和人員信息管理體系,將相關信息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對各類心理健康機構服務情況適時向社會公佈,逐步形成“優勝劣汰”的良性運行機制。要建設一批心理健康服務示範單位。心理健康服務行業組織要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助政府部門制定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範,建立行規行約和行業自律制度,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違規者懲戒和退出建議。要開展心理健康服務機構管理者和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不斷提升心理健康服務行業整體服務水平。發揮心理健康相關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作用,加強心理健康學術交流、培訓、科學研究等工作,促進心理健康服務規範發展。(國家衞生計生委牽頭,民政部、科協、中科院等相關部門配合)

  七、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保障

20.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將加強心理健康服務、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作為健康中國建設重要內容,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要建立健全黨政領導、衞生計生牽頭、綜治協調、部門各負其責、各方積極配合的心理健康服務和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機制和目標責任制,推動形成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單位家庭個人盡力盡責的工作格局。要把心理健康教育作為各級各類領導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把良好的心理素質作為衡量幹部綜合能力的重要方面,全面提升黨員領導幹部的心理素質。(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1.明確部門職責。各部門各行業要做好本部門本行業內人員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導等工作。衞生計生部門牽頭心理健康服務相關工作,制訂行業發展相關政策和服務規範,指導行業組織開展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心理健康服務相關法律及制度建設問題。綜治機構做好社會心理服務疏導和危機干預,並將其納入綜治(平安建設)考評內容。宣傳、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負責協調新聞媒體、各類文化組織開展心理健康宣傳教育。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心理健康服務、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心理健康服務項目價格政策。教育部門負責完善心理健康相關學科建設,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健全各級教育機構心理健康服務體系,組織各級各類學校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服務工作。科技部門加大對心理健康服務相關科學技術研究的支持力度,並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公安、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完善系統內心理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建立重大警務任務前後心理危機干預機制,組織開展被監管人員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心理健康相關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引導與管理城鄉社區組織、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參與心理健康服務,推動心理健康領域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財政部門加大心理健康服務投入並監督使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心理諮詢師職業資格鑑定工作的規範管理。工商部門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的機構,依有關主管部門提請,依法予以吊銷營業執照。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中醫醫療機構做好心理健康服務相關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辦等組織負責職業人羣和兒童青少年、婦女、殘疾人、老年人等特定工作對象的心理健康服務工作。各相關部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實施方案。(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2.完善法規政策。不斷完善心理健康服務的規範管理,研究心理健康服務相關法律問題,探索將心理健康專業人員和機構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加快心理健康服務法制化建設。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精神衞生法》,並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制定加強心理健康服務、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的相關制度和管理辦法。鼓勵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心理健康服務綜合試點,充分發揮先行先試優勢,不斷改革創新,將實踐探索得來的好經驗好方法通過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度、政策等形式固化下來,為其他地區加強心理健康服務、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提供示範引導。(國家衞生計生委牽頭,相關部門配合)

23.強化基礎保障。要積極落實基層組織開展心理健康服務和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的相關政策,加大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力度,完善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成本核算制度與標準規範。要建立多元化資金籌措機制,積極開拓心理健康服務公益性事業投融資渠道。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心理健康服務領域。(民政部、財政部、國家衞生計生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24.加強行業監管。以規範心理健康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提升服務水平為核心,完善心理健康服務監督機制,創新監管方式,推行屬地化管理,規範心理健康服務機構從業行為,強化服務質量監管和日常監管。心理健康服務行業組織要定期對心理健康服務機構進行評估,將評估結果作為示範單位、實踐基地建設和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重要依據。加強對心理健康數據安全的保護意識,建立健全數據安全保護機制,防範因違反倫理、安全意識不足等造成的信息泄露,保護個人隱私。(國家衞生計生委牽頭,相關部門配合)

25.加強心理健康相關科學研究。大力開展心理健康相關的基礎和應用研究,開展本土化心理健康基礎理論的研究和成果轉化及應用。針對重點人羣的心理行為問題和危害人民羣眾健康的重點心理疾病,開展生物、心理、社會因素綜合研究和心理健康問題的早期識別與干預研究,推廣應用效果明確的心理干預技術和方法;鼓勵開展以中國傳統文化、中醫藥為基礎的心理健康相關理論和技術的實證研究,逐步形成有中國文化特色的心理學理論和臨牀服務規範。加強心理健康服務相關法律與政策等軟科學研究,為政策法規制訂實施提供科學依據。鼓勵開展基於互聯網技術的心理健康服務相關設備和產品研發,完善基礎數據採集和平台建設。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吸收借鑑國際先進科學技術及成功經驗。(科技部牽頭,教育部、國家衞生計生委、中科院、國家中醫藥局等相關部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