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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分析師註冊管理補充通知

導語:以下是關於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分析師註冊管理有關事宜的補充通知,請相關人員留意注意事項,補充好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執業證書編號等。

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分析師註冊管理補充通知

  中證協發[2011]86號

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

2010年11月17日,我會發布了《關於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分析師註冊登記有關事宜的通知》(中證協發[2010]178號)。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通知相關要求,規範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分析師註冊管理,促進行業人才合理流動,鼓勵業內機構加大人才培養力度,現就有關事宜補充通知如下:

  一、根據《關於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分析師註冊登記有關事宜的通知》,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變更註冊的,原所在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要向證券業協會提交離職備案和誠信執業情況説明。其中,誠信執業情況説明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執業證書編號等。

(二)工作具體信息,包括證券投資顧問或證券分析師入職時間、所在部門、工作崗位、從事業務、證券分析師研究的行業和領域、證券投資顧問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以及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競業禁止等情況;

(三)誠信信息,包括證券投資顧問或證券分析師在機構從業期間,是否因違反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行業自律規則和機構內部管理制度,被監管機關採取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或給予行政處罰,被行業自律組織給予紀律處分,被所在機構給予內部處分,或被司法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給予刑事處罰。

  二、證券投資顧問或證券分析師與任職機構之間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或經雙方協議解除的,證券投資顧問或證券分析師的任職機構應當及時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誠信執業情況説明,並通過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管理系統提交離職備案。

  三、證券投資顧問或證券分析師存在以下情形的,我會不予辦理執業註冊變更登記:

(一)原任職機構未出具誠信執業情況説明的;

(二)證券投資顧問或證券分析師未與原機構就培訓費用補償、競業禁止等爭議事項達成一致,原任職機構未進行離職備案的;

(三)原任職機構出具誠信執業情況説明,經協會核實,確認其存在不能誠信執業的事由;

(四)證券投資顧問或證券分析師與原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已就競業禁止依法作出約定,新機構提交執業註冊變更申請時在競業禁止範圍內;

(五)因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六)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選擇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首次將所屬從業人員註冊登記為證券分析師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具備專門的研究部門、充足的研究團隊、一定的研究能力積累、以及相應的業務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並向協會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機構開展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自我評估報告,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本機構基本情況,包括本機構人員基本情況、機構組織架構、研究部門和合規管理部門設置,研究能力和專業積累評估,業務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等;

(二)註冊地證監局按照有關審慎監管要求對本機構開展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出具的無異議函;

(三)我會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五、證券公司或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存在下列情形的,協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協會應對其實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給予其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執業註冊管理相關規定,為所屬證券投資顧問或證券分析師提交離職備案;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為本機構已離職的證券投資顧問或證券分析師出具誠信執業情況説明;

(三)未認真審查所聘用證券投資顧問或證券分析師的任職狀況或誠信執業情況;

(四)未完成從業人員證券投資顧問或證券分析師註冊登記,即允許其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

(五)將與本機構不存在真實勞動關係的人員註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或證券分析師;

(六)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