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的税收處理問題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公開(或者非公開-私募)募集資金設立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基金。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的税收處理問題的知識,歡迎閲讀。
一、法律定義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公開(或者非公開-私募)募集資金設立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基金。
投資範圍主要包括股票、股權、期貨、期權、基金份額等投資合同約定的其它投資標的。
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是否公開募集,可分為公募證券投資基金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二、相關術語
1、基金收益
指基金運營中產生的收益,主要分利息收入(基金投資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取得的利息收入)、投資收益(買賣股票、債券、基金、資產支持證券等取得的差價收入、投資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等)、其他收入(手續費返還、基金管理人等機構為彌補基金財產損失而付給基金的賠償款項等)。
2、合格投資者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三、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的税務處理
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涉及管理人和投資人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問題
(一)增值税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因管理投資基金而取得的管理費,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税。税法規定,從2017年7月1日起,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税應税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公司型或合夥型)為增值税納税人。即,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用投資基金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由管理人繳納增值税,並區分持有收益與轉讓收益分別確定納税義務:
(1)對於持有期間取得的分配(含持有至到期),凡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其取得的收益(固定收益或浮動收益)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税,反之,投資於非保本產品,持有收益不徵增值税。
(2)對於轉讓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税,其中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可享受免徵增值税優惠。
2、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
(1)投資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持有收益(含持有至到期)若屬於保本型基金,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税,其中,小規模納税人(含自然人)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不足3萬元的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免徵增值税。非保本型基金,不徵增值税。
(2)個人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含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以及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免徵增值税 。境內單位投資者買賣基金(含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取得的價差收入按“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税。
(二)企業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有公司型和合夥型兩類,公司型管理人繳納企業所得税,管理人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企業的經營所得采取“先分後税”原則,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税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税;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税。
企業投資者的企業所得税納税義務如下 :
1、分配環節
(1)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税。
(2)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税。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內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內地上市公司向該內地基金分配股息紅利時,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發行債券的企業向該內地基金分配利息時,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並由內地上市公司或發行債券的企業向其主管税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該內地基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時,不再扣繳預提所得税。
2、買賣環節
(1)企業投資者買賣基金(含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價差所得應併入所得總額徵收企業所得税。
(2)香港市場的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税。
(三)個人所得税
合夥型管理人的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按照“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税。
投資者為自然人的,個人所得税納税義務如下:
1、分配環節
(1)對基金取得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新三板企業、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其中股息紅利所得可適用股息紅利差別化待遇。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2)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税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
(3)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該香港基金在內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4)對香港市場的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內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內地上市公司向該內地基金分配股息紅利時,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發行債券的企業向該內地基金分配利息時,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並由內地上市公司或發行債券的企業向其主管税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該內地基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時,不再扣繳所得税。
2、買賣環節
(1)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税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2)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內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
(3)對香港市場的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1、基金運營過程中,管理人買賣股票(含新三板股票)在賣出環節按照1‰的税率徵收印花税,買入時不徵印花税。
2、對企業或個人投資者買賣(申購與贖回、交易)基金單位,暫不徵收印花税。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繼承、贈與內地基金份額,按照內地現行税制規定,暫不徵收印花税。
4、對內地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繼承、贈與香港基金份額,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印花税税法規定執行。
四、關於申購贖回和清算收益的定性問題
由於投資者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持有收益與轉讓收益的税收政策不同,因而釐清申購贖回和清算分配收益的性質是確認納税義務的前提。所得税處理時將申購與贖回視為買賣交易,而增值税政策中對贖回取得的收益是作為持有收益還是轉讓收益並無明確的規定。此外,增值税將持有至到期的清算分配按持有收益處理,但所得税處理是作為交易價差還是視為從基金取得分配沒有作出明確的解釋。對此,分析如下:
投資人申購和贖回的價格以基金單位淨值為基礎,每份基金單位的淨資產價值等於基金的總資產減去總負債後的餘額再除以基金全部發行的單位份額總數。在計算基金總資產時,基金擁有的上市股票、認股權證,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的收盤價格為準。由此可見,基金持有上市股票等金融商品在未實際轉讓之前,投資人贖回收益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持有收益,而是按市場估值確定的交易價格,故應按轉讓收益對待。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公告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上市公司贖回股票在賬面上體現的是留存收益、資本公積、股本的減少,但契約型基金本身不納税,應考慮穿透原則,相當於投資人直接轉讓了基金對外投資的股票、債權等金融產品。由此對贖回價差應按轉讓收益處理。
投資人從基金清算中取得的收益應理解為持有至到期的投資收益,因為此時基金的投資收益已全部實現,對契約型基金的投資人來説,其取得的收益並非市場估值,而是持有至到期的終極價格,因此應作為基金的最後一筆分配對待。
基於上述分析,投資人申購、贖回的價差應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税,投資人持有基金期間取得的分配以及從基金清算中取得的收益按持有收益處理,其中保本型基金收益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税,非保本型基金收益不徵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投資人申購、贖回的價差按照資產轉讓所得併入應納税所得額徵收所得税。投資人從基金清算中取得的收益與基金持有期間取得的分配適用相同的課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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