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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經濟師考試複習重點:用人單位的義務

導語: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運用勞動力組織生產勞動,且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單位。那麼用人單位的義務有哪些?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高級經濟師考試複習重點:用人單位的義務

  用人單位的義務有: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集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3)用人單位應當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如果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也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以上為高級經濟師考試備考知識點:用人單位的義務,希望對您備考高級經濟師有幫助。

  一、違約責任的基本原理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依法訂立的有效合同對當事人雙方來説,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不履行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要承擔

違約責任。它是一種民事責任而非行政或刑事責任,又是嚴格責任,不用舉證違約方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有違約行為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一)繼續履行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

  (二)補救措施

受損害方可以根據受損害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適當履行,如採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措施,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過提存履行任務、行使擔保債權等補救措施。

  (三)損害賠償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具體方式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適用定金罰則等多種情況。

1、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按照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承擔雙倍賠償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2、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3、定金。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兩者不可同時並用。

  三、免責事由

合同法規定的法定的免責事由僅限於不可抗力。《合同法》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常見的不可抗力有:(1)自然災害如地震、颱風、洪水、海嘯等。(2)政府行為。政府行為一定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以後發生,且不能預見的情形。如運輸合同訂立後,由於政府頒佈禁運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3)社會異常現象。一些偶發的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如罷工騷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