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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統計師考試中級統計工作實務考點

導語:在統計師的考試中,關於中級統計工作實務的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考試內容是什麼你都知道嗎?下面大家跟着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2017年統計師考試中級統計工作實務考點

  第一節保障統計工作統一性原則

一般來講,保障統計工作統一性原則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是在統計體制方面,國家應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管理體制。

所謂統計管理體制的集中統一,是指中央統計機構組織實施全國的基本統計工作,並對全國的工作進行強有力的領導、管理和協調。統計工作的統一性,最關鍵的就是統計管理體制的集中統一。

二是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應當是統一的。新《統計法》強化了這一要求。一是賦予國家統計局對補充性部門標準的審批權,《統計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制定補充性的部門統計標準,報國家統計局審批.部門統計標準不得與國家統計標準相牴觸.二是賦予統計調查制度明確的法律地位,第十四條中明確規定,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並依照《統計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一併報經審批或者備案;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統計資料的報送和公佈等做出規定;統計調查應當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或者原備案機關備案。

三是統計資料應當依法統一管理和公佈。統計資料是國家和社會的重要信息資源,是統計活動的直接成果。統計工作的統一性,在統計資料方面的體現就是統計資料的統一管理和公佈。統計資料的`統一管理和公佈,是指對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得到的有關統計資料,應當由對該資料具有管理權限的有關統計機構統一管理和公佈,以提高統計資料的利用效率,防止數出多門。

  第二節保障統計工作的獨立性原則

保障統計工作獨立性原則包括兩個方面:

一、統計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統計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統計法》第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領導幹部的“三個不得”,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蒐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獨立單設

《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獨立的統計機構”的主要標誌:一是在人民政府的組織系統中,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是單設的職能機構;二是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獨立行使統計工作職權,獨立履行統計工作職責;

三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獨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財、物。

第三章統計法的基本原則

統計法的基本原則,是統計法基本精神的體現,是統計法所調整的統計法律關係的集中反映,是貫穿於整個統計法律規範,對各項統計法律制度和所有統計法律規範起統率作用的準則。它反映的是統計活動最基本的要求,對各種統計活動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它是統計法的基礎,又是統計法區別於其他法律部門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