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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2017年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方案(全文)

山東省教育廳正式公佈《山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方案》。原文如下:

山東省2017年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方案(全文)

  《山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基礎教育綜合改革的意見》(魯辦發〔2014〕55號)精神,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於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實施意見》(教基二〔2014〕10號)和國家普通高中課程方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考試性質與意義

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是根據國家普通高中課程標準和教育考試規定組織實施的考試,主要衡量學生達到國家規定課程學習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制度。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分為合格考試和等級考試,考試成績是學生畢業和升學的重要依據。實施學業水平考試,有利於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而有個性的發展;有利於深化人才培養模式改革,促進高中學校特色辦學、多樣化發展;有利於高等學校綜合評價、科學選拔適合學校和專業特色要求的學生,促進高中與高等學校人才培養的有效銜接。

  二、考試科目及內容

(一)考試科目與考試組織。

合格考試覆蓋國家課程方案規定的所有學習科目,包括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技術(含信息技術、通用技術)、藝術(或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等科目。

等級考試科目包括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6個科目。條件成熟時,增加技術(含信息技術、通用技術)科目。學生可根據自身興趣、志向、優勢以及高等學校招生要求,在上述科目中自主選擇3個考試科目,其所選科目的合格考試成績必須達到合格,不得選擇不合格科目作為等級考試科目。

合格考試和等級考試實行全省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組織閲卷、統一公佈成績。其中,藝術、體育與健康科目的合格考試,採用“過程性學習成果+專項測試”的方式確定成績,“過程性學習成果”和“專項測試項目”、評分標準、操作規程等全省統一制定,各市教育局統一組織施測。

(二)考試內容。

考試內容以各學科課程標準為依據。合格考試範圍為各學科課程標準確定的必修內容。等級考試範圍為各學科課程標準確定的必修和選修I內容。

  三、考試對象與時間

(一)考試對象。

具有普通高中學籍的在校學生;高中階段其他學校在校學生;社會人員。具有普通高中學籍的在校學生和申請普通高中同等學力的人員均應參加合格考試。報名參加夏季大學聯考的所有人員均須參加等級考試。

(二)考試時間。

合格考試每學年組織2次,分別安排在每學年上、下學期末。高中學生在校期間,第一次參加合格考試的時間不早於高一下學期末;藝術、體育與健康科目的合格考試時間為高三上學期末和下學期的4月份;其他科目的合格考試均提供多次考試機會。

等級考試每個科目只為在校學生提供1次考試機會,時間為高三學年的上學期末。高中階段其他學校在校學生和社會人員參加等級考試隨普通高中高三學生進行。

  四、考試成績呈現與使用

(一)成績呈現。

合格考試成績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等級考試成績分為5個等級,位次由高到低為A、B、C、D、E,各等級人數所佔比例依次為:A等級15%、B等級30%、C等級30%、D和E等級共25%。

(二)成績使用。

合格考試成績是普通高中學生畢業以及高中同等學力認定的主要依據。將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所有科目成績提供給招生高等學校使用,其中,將學生自主選擇的'3個科目等級考試成績納入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等級考試成績有效期為12個月。

學生在校期間因未通過合格考試而沒有取得畢業證書的,離校2年內可繼續參加有關科目合格考試,考試成績作為核發畢業證書的依據。

其他考生合格考試科目成績達到合格要求,可認定為具備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學力,由省教育廳統一印製《山東省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學力認定證明》,由各市教育局核發。

由外省轉入的學生,已在外省參加合格考試的科目,由轉出省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出具成績證明,我省審核認定。在外省取得的等級考試科目成績無效,需在我省重新參加考試。學生轉出到外省,由我省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為其出具學業成績證明。

因休學後復學到下一年級的學生,原等級考試成績無效,需重新參加考試。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學業水平考試結果的研究與分析,做好教學反饋與指導,不斷提高教學質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根據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給學生排隊,不得僅以考試成績作為評價學校和教師的依據。

  五、考試管理與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由省教育廳在教育部指導下組織實施。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考籍管理和組織實施考試等有關工作。

學業水平考試實行指導委員會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省教育廳成立山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指導委員會,由廳長任主任,有關分管廳長任副主任,基礎教育處、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省教科院主要負責人任委員;指導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分管基礎教育的副廳長兼任,基礎教育處處長、教育招生考試院院長任副主任;基礎教育處承辦辦公室日常事務。

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制定學業水平考試指導意見,協調學業水平考試相關工作。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考試組織實施工作,制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細則,負責題庫建設,組織命題、報名、考試、閲卷、分數統計、等級劃定、成績公佈、作弊考生的處理等。

省教科院參與命題工作,負責試卷評估分析。

各市教育行政部門參照省教育廳相關部門分工確定本區域內學業水平考試相關工作職責分工。

(二)加強教學管理。嚴格落實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學進度,嚴禁壓縮課程授課時間,開齊開足綜合實踐活動、技術、藝術(或音樂、美術)、體育等課程。學校要開設選修課,供有需要的學生選擇學習。學校要對學生綜合實踐活動課程完成情況進行考查,確保完成必修學分。要加強學生生涯規劃指導。調整教學組織方式,滿足學生選學的需要,把走班教學落到實處。加強設施設備、師資配備等方面的條件保障,滿足教學需要。建立課程實施監測制度,定期對各地課程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三)確保命題質量。建立省級學業水平考試題庫,嚴格按照國家課程標準要求組織命題,做好試題補充更新,加強題庫系統建設,不斷提高組卷水平。做好試題的評估和分析,保證每套試題題型結構合理、內容準確、難度與區分度適當,切實提高命題的科學化和專業水平。

(四)嚴格考試管理。按照國家考試的標準和要求,統一設置考點、考場,規範考試組織與閲卷程序,統一組織閲卷(考核),統一標準和方式。嚴格試卷保密管理。嚴肅考風考紀,建立健全誠信機制。對考試作弊等違規行為,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保障考試經費。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經費收支文件,各市根據實際情況,積極爭取財政經費支持,確保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製度順利實施。

本方案自2017年入學的普通高中高一年級學生開始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內地民族班及內地民族散插班學生、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含隨班就讀學生)、港澳台學生和外籍學生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