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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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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是現代常見的糾紛問題,那麼你知道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特點嗎?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特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特點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特點

1、安全意識淡薄。提供勞務者一般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識和專業技術,接受勞務一方往往不對提供勞務一方進行基本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要求提供勞務一方超負荷工作,違章蠻幹,雙方忽視安全問題,導致事故頻發,造成意外傷害。

2、法律意識差。接受勞務一方,多數為農民工,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識欠缺。由於經濟不寬裕,受到傷害後,不能聘請法律專業人士參與訴訟,導致對索賠的項目不明,經常遺漏、或過高、過低提出訴訟請求,維權能力差,權利難以得到保障。

3、賠償主體難確定。接受勞務一方與提供勞務一方一般未訂立書面勞務合同,幾乎都是口頭承諾,或者只是經人介紹跟着某某幹活或者幹某某活等,去留隨意性大,權利、義務關係不明確。糾紛發生時,提供勞務者往往難以正確確認索賠對象,導致同一受害事實反覆起訴,增加當事人訴累。

4、獲得賠償難。此類糾紛不同於勞動關係,提供勞務者不能如勞動者因工受傷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接受勞務者也無法通過社會保險的方式分散用工風險,發生事故時接受勞務一方經常無力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受害人難以獲得賠償,造成此類案件上訴率高、上訪率高、執行難等,矛盾尖鋭,不利於糾紛的解決。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責任劃分

1、接受勞務者的責任

接受勞務者在勞務關係中作為勞務活動的組織者、指揮者、監督者和風險的防控者,對提供勞務者的活動應負有安全注意和勞動保護的義務,對提供勞務者的職業活動提供必須的保障是接受勞務者的責任,因為只有接受勞務者才能在某種程度上控制和防範這種風險。但實踐中,他們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設備,很少進行安全教育。接受勞務者的上述過錯,是造成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接受勞務者承擔相對較重的法律責任,符合社會利益平衡原則。所以,在劃分責任時,接受勞務者一般應承擔主要責任。

2、提供勞務者的責任

提供勞務者作為社會底層的弱勢羣體,他們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自身受到傷害的情形非常普遍,一般情況下,提供勞務者本人存在對自己安全注意不夠的過錯,應自負相應的民事責任。判定提供勞務者的注意義務時,必須考慮他們處於社會底層,來自農村,注意義務能力較弱等諸多因素,不能讓其承擔較重的注意義務。只要他們盡了一定的注意義務,即可認定提供勞務者沒有過錯。即使提供勞務者有輕微過失的,一般不作為減輕接受勞務者責任的`依據。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過錯較明顯,甚至是造成其傷亡的主要因素,這時其本人應承擔較多的責任,但不宜承擔主要責任。此類案件劃分責任的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加公平原則。提供勞務者本人受了傷,如讓其承擔主要責任,就過分強調了過錯責任原則而忽略了公平原則,容易激化社會矛盾。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法律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 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